男子逃税30余万屡催不缴获刑两年

西江日报 2018-10-12 00:28

西江日报讯(记者 肖桂芳 通讯员 梁月婷) 肇庆一男子偷逃税款后,经税务部门下达催告书多次催缴,仍没有完税。法律不容侵犯!近期,经检察机关起诉,审判机关依法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

梁某是怀集县A矿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A矿业公司以“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方法少缴纳税款,后经税务部门下达催告书多次催缴,该公司仍没有完税。2016年1月,公安民警将梁某抓获归案。经怀集县地方税务局核实,A矿业公司少缴资源税319133.01元,少缴资源税占应缴资源税的28.82%。

2016年4月,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梁某犯逃税罪向怀集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认为,被告人梁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量刑幅度在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愿意交纳逃税的金额和滞纳金,请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梁某家属代其向怀集县地方税务局退出了少缴资源税20886.95元、滞纳金8219.01元,共29105.96元。

怀集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无视国家法律,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319133.01元,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28.82%,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梁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退出了部分资源税及滞纳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怀集法院遂判决被告人梁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对未退缴的资源税及滞纳金,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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