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湖一敲诈勒索团伙全部服法

西江日报 2018-10-11 14:47

西江日报讯(记者 肖桂芳 实习生 谢丽红) 近日,鼎湖区人民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茂名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自此,黄某某及其团伙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敲诈勒索大货车司机一案犯罪成员全部归案服法。

2010年7月至8月期间,黄某某伙同陈某某、梁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等另外7人有分有合,驾驶小汽车先后三次分别在鼎湖区321国道苏村、坑口考场、布基村等路段,采取故意碰撞的方式,以交通肇事赔偿为由向被碰撞的大货车司机勒索钱财,其中二次既遂,一次未遂。既遂11501元,未遂3500元。

经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李某甲、何某某、李某乙、何某某、钟某某、黄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危险方法故意撞车发生交通事故制造事端,多次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对当地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造成严重恶劣影响。其中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李某甲、何某某参与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李某乙、何某某、钟某某、黄某某参与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上述8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2011年6月1日,鼎湖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李某乙、何某某作出判决。其中被告人梁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李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何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被告人李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何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12年1月7日,鼎湖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作出判决,以其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3月12日,鼎湖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钟某某作出判决,以其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日前,鼎湖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某某作出判决,以其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办案检察官表示,该案以制造交通事故为主要手段,勒索钱财为主要目的,危害性严重。“该案涉案人数比较多,纠集者相对确定,犯罪团伙成员也相对固定,犯罪行为、手段比较统一。黄某某及其团伙成员勒索的钱财数额虽然不大,但危害性大,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一定威胁,同时也损害了投资者来肇庆投资的信心,性质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触犯了我国《刑法》。”依据我国《刑法》,黄某某及其团伙所判徒刑都是应得的惩处。

黄某某敲诈勒索团伙的归案服法,有效打击了黑恶势力的气焰,还鼎湖321国道安全稳定的交通出行环境。

新闻推荐

个税改革第一波红利今起释放

10月1日起,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纳...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