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投保遭拒赔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女子无证驾车意外身亡

南方农村报 2018-08-22 07:29

南方农村报讯“保险公司需向朱某的法定继承人苏某涛、苏某君、苏某琳赔付保险金20万元。”近日,肇庆市高要区法院判决了一起人身意外伤亡赔偿案件,法院审理后对涉案保险公司说“不”!

巨额投保意外发生被拒赔

2015年7月,朱某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保险金额为3万元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有效期1年。

2015年10月的一天,朱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被迎面开来的重型平板货车上滑落的挖掘机碰撞,送医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由货车司机邓某承担全责,朱某在事故中存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定期进行安检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但并非主因,事故中朱某不承担责任。

事后,朱某之子苏某涛记起母亲曾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遂于事故发生次日向保险公司报案。

2017年2月,保险公司却向朱某家属发出《告知函》,告知按照《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的保险条款约定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拒赔无理法院审理后说“不”

苏某涛联同朱某的另两名法定继承人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人身伤害保险金20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其与朱某签订的保险合同中,保险条款《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第十一条第(二)项约定,“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事故中,朱某的交通违法行为符合保险条款《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第十一条第(二)项约定的免责情形。故保险公司不应向朱某的三名法定继承人支付人身伤害保险金。

高要区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朱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本案中,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邓某驾驶未牢固运物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机动车在连续拐弯路段未减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事故主因。

朱某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身故死亡,属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公司应负保险责任,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赔偿金。故法院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向朱某的法定继承人苏某涛、苏某君、苏某琳赔付保险金20万元。

某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该案经二审终审,二审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金洋)

购买保险应知免责条款为防意外还当遵纪守法

“多数投保人购买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买一份保障。”法官表示,为避免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在购买保险时,投保人应认真阅读保险合同,尤其要查阅与保险人责任免除有关的约定内容,清楚知道自身在保险合同的约定范围内享有的权利及负有的义务。

对于承保人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因此,保险从业人员有义务向投保人明确解释说明与免责条款有关的内容,否则,该免责条款将不产生效力。

购买保险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提供保障的一种方法,但是切勿将保险当成万能的保护盾。

在本案中,朱某虽然在致其意外死亡的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但是其确实存在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上路的交通违法行为,该行为确实存在一定的危险性。

近年来,因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诱发的交通事故屡屡发生,不仅对他人造成伤害,也给驾驶员本人及其家人带来伤痛,在事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也会产生诸多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将影响到保险是否能顺利赔付及赔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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