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金雷潮”背后原因是什么?
肖飒(中国银行法学会理事)
互联网金融近年来发展迅猛,金融科技也越来越发达,我们在享受金融科技带来积极效应的同时,也不可忽视金融风险增大、信息风险加剧、金融乱象多发等问题。尤其是年中之际网贷平台爆发了大规模的“雷潮”,多家网贷平台被查,更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使得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从业者有着无尽唏嘘。行业内,不乏重振信心的呼声,我们也不希望互金朋友接踵倒下,还是试图从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和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试图找到本次雷潮发生的原因。
备案延期考验平台
《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规定,各地整治办应当高度重视整改验收相关工作,最迟应当于2018年6月末之前完成备案。但是平台合规成本的增加,并不能完全逼退违规平台,有的平台甚至以规模来要挟监管,使得整个行业的合规整改进度变慢,直到现在,备案工作仍未完成。一些经营能力较弱的平台逐渐在竞争中败下阵来,一些涉嫌非法经营的平台也露出了马脚,落得被查封的下场。
在这一轮整肃风暴中,除了网贷之外,还有一些互联网投资理财、消费返利、养老理财平台也被查封,多数都是存在线下理财业务,涉及人数众多,与涉众型经济犯罪形态较为接近,这与国家加强金融监管密不可分。
平台处置逾期借款、化解坏账的能力低
我们发现缺少“官方背景”的网贷平台,其处置逾期、坏账的手段非常有限。银保监10号文出台之后,在打黑除恶的高压状态下,暴力催收日后必定会在行业大洗礼中淘汰。加之,还要照顾投资人的情绪,防止恐慌蔓延造成挤兑,多数网贷平台选择了隐瞒。利用自己控制或开辟的新业务板块(股权上没有任何关联性)作为接盘侠,在平台上发标募集资金,填补逾期、坏账甚至被欺诈导致的窟窿。
正规金融机构,面对逾期、坏账,可以起诉借款人“信用卡诈骗罪”,但由于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的不健全,用款人借P2P的钱根本不属于犯罪,这也是为什么真正的用款人逾期还款的原因之一。他们甚至会为了不还款、拉长还款期限,主动举报,让平台爆掉。
民事诉讼中最难的是执行。一般而言,只要有打款记录和基本借贷关系合同,打赢官司是大概率事件。但一纸判决,想要追回资金,仍是很难。我们能采取的最激烈的手段就是送借款企业老板上“失信人名单”,进而迫使其执行判决。
网贷平台违反监管规则
P2P是金融实验的时代尴尬,法律将其定性为金融信息中介,但它实际扮演着金融信用中介的角色。平台推荐产品时直接运用的“保本保息”等字眼,难免会让出借人认为平台自身就是类银行性质的信用中介。加之,客服多数未告知“损失自担”等事宜,很有可能让出借人误以为借款合同违约损失无需自担。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几乎是P2P行业的原罪。
这个罪名不要求平台伤害老百姓的财产权,甚至不要求平台一定存在窟窿,只要违反《商业银行法》的高要求,即便还没有备案,也会被公诉人认定为属于非法从事资金业务。
出于让P2P良性退出的考虑,在平台的流动性尚好,不出现大规模挤兑,投资人没有30人以上报案等情况下,公安机关一般不会主动出击,除非在当地民怨已深或有多位实名举报人等情况。
立法机关也一直在考虑是否废止刑法第176条,我们认为,可以考虑废止。把网贷等问题交给更为缓和的民事、行政手段,不一定要把最“谦抑”的刑法抬出来。尤其在这种刑民交叉案件中,如果不考虑合同相对方,一味进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可能会被“中止”,这对于返还投资人钱款会更加不利。
被借款企业拖累,引起信用风险问题
经济下行压力大,不仅是一般的企业,即便是上市公司也没有储备资金,各家资金链都绷得紧紧的。
网贷平台为用户提供借贷资金通常是基于用户个人身份证明、财产证明、信用记录等资料做出自己借贷的决策。然而,目前我国的互联网个人信用记录体系还没有得到良好实施,因此多数情况下,网贷平台往往对借贷者的信息真实性缺乏有效掌握,从而有可能造成平台的巨大损失。
加之,网贷行业面对的客户,多数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筛选后略带瑕疵的客户,所以可以认为P2P服务基本上就是次级贷。同时,网贷投资人多数是追求平台高返利的群体,例如某些中老年群体。所以网贷平台在连接一批真正的高风险用户,并匹配给一批真正的低抗风险能力投资人。这中间的矛盾,一时还无法进行调和。
与此同时,多数网贷平台还存在不予披露借款人信息的情况,或者仅对借款人基本信息和风险评估进行披露,由此加剧了投资人的风险。按照金融逻辑,对于P2P服务的这部分用款客户,应该匹配“合格投资人”,但我国现状明显并非如此。
因此,甄选抗风险能力高的投资人具有重大意义。一旦真正用款企业没有还款意愿和能力,那就要进行旷日持久的民事诉讼。只有资金充裕的合格投资人,才具备抵御风险的能力。当平台爆雷和借款企业病入膏肓的时候,才能理性对待,而不是去进行非理性维权。
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探究
投资人的信心,确实低落,要想鼓舞起来,需要各方面配合。
(一)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首先,严格把关互联网金融平台审核,杜绝网络平台打擦边球的行为,对于没有经营资质的平台,执法部门要及时予以取缔;其次,增加互联网金融的违法成本,制定相应法律条款,规范平台非法经营所受处罚,净化投资环境;再次,在线起诉迅速结案,尽力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二)重视交易信息传输安全问题
通过技术审核,维护互联网金融的数据安全,可以采取第三方数据保管模式,让有大数据保存加密技术的企业进行数据管理、维护。
(三)推进政策执行与合理监管
首先,加快备案进度,通过挤压泡沫和驱逐劣币净化市场环境;其次,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和准则,合理把握互联网金融监管力度,准确划分互联网金融监管范围。
最后,还是想呼吁大家齐心协力,积极释放正能量。我们在享受互联网金融便利的同时,就要解决它所带来的问题,对于产生的问题应该理性面对,合理解决。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对于其产生的问题还需要互联网金融同仁的智慧共同解决!(编辑李靖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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