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与身份证信息不符想要离婚麻烦了法院为当事人支招
西江日报讯(记者 肖莎莎 通讯员 欧阳丹) 离婚时才发现结婚证和身份证信息不一致!当事人该如何证明自己就是结婚证上的那个人?肇庆法院法官带你一起看看这起真实案例。
阿光自称与阿梅于1994年12月登记结婚,并生育了两个儿子。由于阿光与阿梅感情一直不融洽,两人已于四年前分居,阿光因此向四会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这时候,一件“离谱”的事情发生了。阿光提供的《结婚证》记载阿光的出生日期为1971年11月2日,阿梅的出生日期为1970年11月14日。但根据双方的身份证显示,阿光与阿梅的出生日期却为1972年11月2日和1970年10月13日。
之后,阿光提交了经四会市档案局确认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申请表》,但上述材料均显示两人的出生日期与其身份证信息不一致。
阿光至今未能再补正与自己及阿梅的身份证信息一致的《结婚证》或其他婚姻登记材料。
对此,四会市人民法院认为不能确认阿光与阿梅之间存在夫妻关系的事实,驳回了阿光的离婚诉讼请求。阿光不服,遂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于上述情形,阿光如何能如愿上诉离婚?法院为阿光支招!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阿光持记载本人出生时间为1971年11月2日和阿梅出生日期为1970年11月14日的《结婚证》,起诉要求离婚,但是其提供的本人身份资料和阿梅的身份资料与《结婚证》及档案资料记载不一致,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存疑。上诉人阿光可通过行政途径修正、补正相应资料档案,使不同行政机关的登记或档案资料达成一致,再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上诉人阿光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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