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并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特约评论员 万和
被告人小明、小吉伙同小钱、小邓、小黄(三人已判刑)等数十人为怀集某镇初级中学学生(当时均为14-15岁)仅仅抢劫了31元人民币,就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6月15日《西江日报》)
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理,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原则。教育、感化、挽救并不代表否定和排斥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毕竟依法惩治也是一种最重要的教育方式之一。要想斩断未成年人暴力升级之手,需要多措并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强化普法教育。有关部门要切实将法治教育纳入基础教育必修课程,增强未成年人法律意识。要加强行为规范养成教育,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行为习惯。学校也要切实履行好法治教育的责任,要教育学生尊重生命,树立行为底线意识,特别要针对性用反面典型进行强化教育。家长更要时常向孩子灌输什么应该做、什么是违法的知识。一句话,要让未成年人懂得未成年人犯罪也要负法律责任这一法律条规。
惩戒机制有效。首先,必须对未成年人给予适度惩戒。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事实证明,单靠教育说服,缺乏强有力的外部约束,难以起到有效的教育作用。其次,也要对家长或监护人进行惩戒。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主要责任在家长,家长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对于失职的父母要有必要的约束与教育措施。一方面要完善家庭教育指导制度,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国外强制亲职教育制度,对放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父母进行强制亲职教育,教他们怎么做父母,直至给予必要的处罚。
宽容而非纵容。一方面要完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早期干预制度,另一方面,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低龄未成年人,要有“以教代刑”的教育措施,绝不能一放了之。为此,除了要考虑完善和激活已有的责令父母管教、工读教育、收容教养等非刑罚措施外,还要考虑设计更加完善、系统且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教育措施。要积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体制机制,尽快缩小工读学校办学力量与现实需求的差距,确保实现专门教育与义务教育的有效衔接,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转化问题青少年。
建立少年刑法。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根本目标不是惩罚犯罪,而是预防犯罪、减少犯罪,这是一种新的少年司法理念。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作了相应修订,正式在立法层面上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扩大了未成年人的缓刑;适用免除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针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特点,我们有必要建立少年刑法,作为中国刑法的补充,用刑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震慑教育,也即是说,对于个别手段残忍、故意犯罪的未成年人,也应该进行刑法制裁,这是震慑教育的“尚方宝剑”。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惩戒手段等,确需根据现代社会的特点,进行完善、细化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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