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后又反悔?重判!

广州日报 2021-03-24 21:2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推行,有人开始动起了歪脑筋想钻制度的空子,在获取从宽处理后又上诉,企图得到更轻的处罚。

近日,湛江市霞山区检察院对一起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上诉的盗窃案提起抗诉,并得到湛江市检察院的支持。3月11日,湛江市中级法院经过二审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对上诉人罗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予以改判,对罗某某的量刑由一审的有期徒刑八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关家玉通讯员罗映霞

妄想获取更轻的刑罚

罗某某曾在2017年、2019年因犯盗窃罪两次受到刑事处罚,但其不思悔改,于2020年6月10日1时许,窜到湛江市霞山区社坛路某食品商行盗窃价值人民币1835元的香烟以及店内零钱人民币100元。

罗某某在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公诉机关霞山区检察院依法向霞山区法院提出了对罗某某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从轻量刑建议。霞山区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该量刑建议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收到判决书后的罗某某动起了坏脑筋,认为可以利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以获取更轻的刑罚,遂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罗某某知道霞山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后,眼见上诉不加刑的“美梦”泡汤,将面临二审加重刑罚的风险,随即申请撤回上诉。湛江市中级法院裁定不予准许撤回上诉,并经开庭审理,认为罗某某是累犯且属于盗窃惯犯,其认罪认罚获得从轻处罚后无正当理由又上诉,已失去原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条件,遂采纳霞山区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二审依法以罗某某犯盗窃罪,改判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官说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司法制度,对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罪犯改造、维护社会和谐等具有重要作用,司法机关已普遍适用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固然有上诉的权利,但若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罚后无正当理由上诉,就违背其当时与司法机关具结适用认罪认罚的合意,引起本不必要的二审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势必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检察机关通过依法抗诉,使二审法院依法审判并恢复罪责刑一致,体现了对认罪认罚后依法服判的被告人的鼓励,也促使被告人形成尊重认罪认罚具结和承诺的自觉,从而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精神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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