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代孕+弃养”必须多重惩治
□冯海宁
“代孕弃养”现象最近引发舆论高度关注。一个案例是代孕母亲吴川川,2016年在非正规的场所接受了胚胎移植,以客户的身份建档备孕,因感染梅毒遭遇“退单”,但她坚持生下孩子。另一案例涉及娱乐圈,昨日,某娱乐明星被曝出疑似在海外“借腹生子”,有弃养的意图。
地下代孕现象存在已久,媒体过去报道过不少,有关部门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也查处了不少代孕案例。但由于部分人对代孕有需求,代孕既暴利又隐蔽,所以代孕黑色产业链一直未被彻底摧毁。我们今天所看到的代孕母亲吴川川,代孕行为发生在几年前,代孕生产的孩子已经满地跑了。
吴川川几年前为还债走上代孕之路。如今给代孕的孩子上户口遇到麻烦,即便找到代孕时“退单”的客户,也没能解决问题。从代孕母亲到无辜孩子,都承受着常人难以想象之痛。这个案例给其他想通过代孕赚钱的人是一种警示,即生活再艰辛也不能靠代孕获利。更提醒有关方面进一步严打代孕。
而娱乐明星涉及的“代孕弃养”事件仍在发酵,事实真相究竟如何,还有待于观察。不过,无风不起浪,网上信息未必都是传言。尤其是,被曝光的录音中出现“打也打不掉,我都烦死了”这样的声音,让人听后不免感到愤怒,想要一个生命就找人代孕,想不要就试图打掉,娱乐明星岂能把代孕当成娱乐?
“代孕弃养”是地下代孕市场带来的问题之一,这绝不是个别案例。现实中,有的客户想要男孩传宗接代,看到代孕的孩子是女孩,就会选择弃养。有的客户则是因为产生纠纷,或者代孕过程中被查处,最后选择弃养。还有的因病、因关系破裂而弃养。显然“代孕弃养”给代孕母亲、代孕孩子都带来了后患。
因此,必须依法严惩涉及“代孕弃养”的相关违法者。先说“代孕”,根据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医疗机构和技术人员禁止实施代孕。上述两起案例中,凡是涉及国内医疗机构和技术人员的,都应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以惩治违法人员对地下代孕市场形成震慑。
再说“弃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无论是找人代孕的客户,还是代孕母亲,一旦选择弃养,均构成了遗弃罪。有关方面应追究违法者责任使其付出代价。
如果娱乐明星涉及的“代孕弃养”情况属实,即便是在海外代孕,即便弃养孩子不成功,但由于其行为极为恶劣,作为公众人物已形成恶性示范,在国内应该受到道德谴责和从业限制等惩罚。只有如此,才能对其他演艺明星有所警示,同时才能对社会产生正面引导作用。
鉴于违法代孕及遗弃屡打不绝,笔者以为,既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把目前法律遗漏的代孕需求者、代孕中介等违法主体也纳入法律制裁范畴内;也要进一步健全监管及执法体制机制,对违法从事代孕的各种机构,采取更加有效的办法进行监管。
当然,对于“代孕弃养”产生的系列后遗症也不能忽视。比如说,代孕的孩子是无辜的,其落户、被抚养等权利应得到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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