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首例涉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审理 检察长出庭履职守护绿海龟

南方日报 2020-11-06 07:40

庭审现场犯罪嫌疑人表示认罪。受访者供图

日前,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对黄某某非法收购野生动物案,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是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涉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林吴兴出庭履行职责。

●南方日报见习记者李廷睿通讯员郑寓文徐忠婵

案情回溯

男子通过微信买卖绿海龟

据悉,今年2月,微信昵称为“小穆”的人,向被告人黄某某求购1只大绿海龟和10只小绿海龟,被告人黄某某为了牟利,遂收购11只绿海龟再出售给小穆。

今年4月初,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与微信昵称为“利文斯鱼宠……”的人约定,以7500元的价格购买绿海龟成体1只和幼体10只。为了逃避打击,被告人黄某某让“利文斯鱼宠……”将10只小海龟通过快递邮寄到廉江市,成体海龟通过客车运送到遂溪县。待对方发货后,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7500元。

今年4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收到绿海龟后,联系买家“小穆”,以1.2万元的价格出售11只绿海龟,在化廉高速出入口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扣押11只海龟。其中一只小海龟在被送往广东省水生野生动物救护科普基地救护途中死亡。

经鉴定,被查获的11只海龟属于爬行纲,龟鳖目,海龟科,海龟属,学名绿海龟,其中亚成体1只,幼体10只,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11只绿海龟价值42.75万元,其中死亡的绿海龟幼体价值3.75万元。

据了解,绿海龟又称青海龟,是海洋中的爬行类动物,是海龟属下的唯一一种。绿海龟濒临绝种,全世界仅剩下约20万头产卵母龟,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中列为濒危物种。为避免因人类的捕杀及栖地破坏,所有海龟均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或简称《华盛顿公约》)附录中的物种。

庭审现场

犯罪嫌疑人认罪并积极赔偿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绿海龟,并出售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黄某某赔偿因非法收购绿海龟造成的生态损失3.75万元,并在湛江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公益诉讼起诉人就其主张出示了相关证据,双方诉讼参与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黄某某当庭认罪悔罪,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积极赔偿并赔礼道歉。该案并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内容达成调解协议。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鉴于本案中一只绿海龟死亡,对生态环境已经造成损害,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赔偿3.75万元,据悉,该笔赔偿金已上缴廉江市财政局设立的财政专户,廉江市人民法院从赔偿金的收取到赔偿金的使用做到全程跟进,确保履行到位,实现惩治犯罪与环境修复、维护公益与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

法律链接

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

最高判处十年以上徒刑

近年来,廉江司法机关不断加大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采矿、采砂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审理力度,有力打击了违法人员非法获利行为,极大震慑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分子,对保护我国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介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明确: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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