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宝马”挂假牌高速路上“碰瓷” 男子获刑六个月
茂名晚报讯记者梁奈通讯员谭连芳 男子为谋取钱财,租赁宝马小车,采用制造交通事故的假象“碰瓷”,向司机敲诈勒索。近日,电白法院对该起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蔡某恒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情回放
被告人蔡某恒与蔡某向、蔡某秦、蔡某武(三人已科刑)密谋以“碰瓷”方式敲诈勒索。2017年5月22日,蔡某武等人租赁粤KZ×××号白色320型宝马牌小轿车并将该车悬挂上粤TF7U36号假车牌,由蔡某向驾驶,蔡某秦望风,蔡某恒负责与对方车主交涉,蔡某武负责使用弹弓发射橄榄、擦拭被害人车辆车身钣金及与对方车主交涉。蔡某恒等四人在沈海高速公路阳江至湛江路段敲诈勒索作案三宗,其中两宗成功敲诈勒索事主人民币1000元及600元,另一宗在实施过程中因事主没有停车而没有成功。当天18时许,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民警在高速公路出口盘查时,蔡某向等人驾驶作案宝马车逃窜过程中与警车发生碰撞,民警当场将蔡某秦抓获,蔡某武、蔡某向、蔡某恒则逃离现场。
另查明,被告人蔡某恒于2019年10月25日自动到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林头派出所投案,其在检察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裁判
电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碰瓷”的方法在高速公路上多次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刑罚。被告人蔡某恒参与的其中一宗敲诈勒索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该宗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作案,起主要主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蔡某恒在犯罪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综合被告人蔡某恒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蔡某恒服判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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