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无责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法院判决:无责车辆承保公司需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赔偿

茂名晚报 2020-09-29 08:20

茂名晚报讯记者梁奈通讯员谭连芳车辆在正常行驶过程中,突然被斜方事故人员撞上,交警认定该车无责,那么该车需要承担事故责任吗?前不久,电白法院依法审结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判决该无责车辆承保公司需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赔偿。宣判后,原被告服判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案情回放

2018年2月20日,陈某民驾驶小客车从丹海往岭门方向行驶,行至岭门镇丹海大道路口路段左转横过G325线时与从湛江往广州由张某良无证驾驶并搭乘客陈某彤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随后,摩托车折射撞向从丹海大道出来由陈某思驾驶的小轿车,造成张某良、陈某彤受伤以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陈某民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良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陈某思、陈某彤无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良到医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33601.8元。其中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为38869.8元,交强险伤残费用为93732元;交强险财产损失部分为1000元。因上述费用未得到赔偿,原告遂以陈某民及其车辆承保公司A保险公司,陈某思及其车辆承保公司B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B保险公司以其承保的车辆既不负事故责任,又是被原告碰撞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电白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告B保险公司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本次交通事故另一伤者陈某彤经本院通知未在指定期限内参与诉讼,本院不为其预留交强险分配份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A保险公司在交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全额赔偿原告医疗费用10000元,B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用1000元;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85210.91元,B保险公司赔偿原告8521.09元;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952.38元,B保险公司赔偿原告47.62元。A保险公司、B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上述经济损失后,原告剩余的经济损失27869.8元,由A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七成主责赔偿责任19508.86元。

法官说法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不等同于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在交通活动中,机动车危险性大,而行人和非机动车相比而言处于“弱者”地位。因此,在同等条件下,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和民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但若该事故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造成的,则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另外需要格外注意的一点是,即使车主没有购买交强险,其本人也应按交强险应赔付部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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