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坎法院对一起涉黑案件进行宣判 七人获刑

湛江日报 2020-08-14 08:42

本报讯(记者欧丹丹通讯员何清琳)8月10日,赤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涉黑案件公开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杨某福、杨某喜等七人共同或分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犯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多项罪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八千元至五千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福、杨某喜等人明知以杨某龙为首的组织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仍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相继实施了暴力为娱乐场所提供看场、暴力垄断赤坎某批发市场物流生意、暴力妨碍执法部门执行公务、打砸他人财物车辆、以索债为目的绑架他人索要钱财、经营“嗨场”容留客人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福、杨某喜等七人的行为,共同或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犯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七被告人中,一人犯数罪的,依法应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七被告人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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