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疫情为理由 合同都适用不可抗力吗? 关键看合同目的能否实现
南方日报讯(记者/尚黎阳)疫情发生后,不少企业以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希望能够延缓贷款、减免租金等。无论什么情况,都能适用不可抗力吗?针对恶意逃避合同履行情形,应该怎么办?近日,南方法治智库对此进行调研。
广东省法学会理事、湛江市法学会副秘书长钟东说,不可抗力属于不能避免、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的两个规定明确,新冠肺炎疫情属于公共卫生事件,符合不可抗力的规定。
不过,钟东认为,疫情所带来的租赁关系问题,不意味着都能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目前也确实出现了一些随意以疫情为借口,要求解除合同、不交租金的情形。实践情况中,应根据具体案件来认定,不应一刀切地要求免租。
“比如同一个地段,一家电影院和一家快餐店,在租赁关系中能否适用不可抗力,其实是有区别的。”钟东说,对电影院来说,因疫情原因,政府强制停业,直接造成了租赁场所不能使用,所以合同目的就不能实现。而同一个地段的快餐店,因疫情造成了客流量、订单等的减少,导致营业额降低,在租赁合同的履行方面,并没有出现不可克服的障碍。所以在电影院和快餐店这两个租赁关系中,电影院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而快餐店就不符合适用条件。
根据最高法的指导意见,一般情况下法院不支持解除租赁合同,这里的“一般情况下”,最主要是指在疫情期间以及因为疫情防控措施,如果承租人营业额明显减少,租金回笼困难,无法足额缴交租金的,这种情况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出租方如果提出解除合同,法院一般不支持。但如果是租赁场所确实无法实际使用,就像电影院的情况,承租人长期拖欠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钟东认为,这也是民法公平原则的体现,承租人如果一直不支付租金,出租人的权益就无法保护。合同不能再继续履行,就算要求继续延续履行,承租人还是无法缴交租金,不支持解除合同,不能早日帮助当事人解决困难,并不公平。
“总而言之,疫情来临以后,各种商事活动确实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钟东说,在具体合同的履行中,要严格分析疫情对合同的影响程度,要明确一个关键:因疫情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时,解除合同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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