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扒窃乘客价值二十余万财物 男子被判刑并处罚金

茂名晚报 2020-07-17 09:32

茂名晚报讯记者梁奈通讯员伍志敏 日常生活中,人们喜欢随意将财物放在车内,没有随身携带或者加以防护,让小偷有了可乘之机。近日,电白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吴某因扒窃被害人郭某随意放在车上的贵重物品而触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郭某港币150元。宣判后,被告人吴某服判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案情回放

2019年9月28日凌晨,吴某坐上由广州开往湛江的大巴车。当车辆途中到达电白服务区时,吴某下车看到另一辆停站休息的大巴车的车中门是开着的,便上到该大巴车实施盗窃。吴某看到车上乘客郭某正在车上休息,于是偷走其放在脚边的背包,背包内有13包珍珠(共计465颗)和150元港币。2019年10月10日,公安民警将吴某抓获并缴获被盗珍珠,现该批珍珠已全部发还给被害人郭某。经鉴定,该批被盗珍珠为海水养殖珍珠,价值人民币249957元。

另查明,吴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1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又因盗窃于2017年3月20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

法院裁判

电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被告人吴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电白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害人郭某在车上休息时随意将贵重物品放在脚边,被惯偷吴某发现后盗走。虽然最后被盗财物被公安机关追回退还,损失不大,但还是少不了一场心惊胆战和奔波劳累。如果被盗财物在事后被迅速销赃无法追回,且被告人无赔偿能力,那么被害人可能遭受更大的损失。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注意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并适当加以防护,以免钱财“露眼”,引狼入室。同时,若遇中途停站休息或者需要上厕所时,不要把手机、钱包等贵重物品存放车内,要携带在身或交于朋友看管,切勿因麻痹大意而损失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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