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保护个人信息的法治大坝
7月8日,记者从广东省湛江市经开区检察院获悉,日前,全市首宗利用“暗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进行了审理宣判,犯罪嫌疑人郑某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其违法所得。(据7月9日《湛江日报》)
当下,社会进入“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面临着巨大的安全风险。虽然,近年来随着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在收集数据时,各类网站和应用程序一般会与用户在线签订服务协议。但正如技术专家所说,面对合规要求和监管压力,平台收集用户信息的方式变得越来越隐蔽。相较于传统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诸如浏览痕迹等用户信息的收集行为不易被察觉,某种程度上仍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
诚然,个人信息的适度收集、使用,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前提,但搜集信息数据与建立数据信任是同等重要的。这意味着,用户有决定是否让渡个人部分信息、让渡哪些信息的权利,企业也有尊重用户意愿、保护用户隐私的义务。在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的红线前,谁都不能成脱缰之马,谁也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毋庸置疑,“互联网+”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从根本上还是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针对数据运用、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不久前出台的民法典开出了“良方”。在保护原则上,民法典规定企业对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收集应取得明确同意,同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的确,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必须同步互联网发展的速度,保护的范围要契合信息使用面,保护的力度要对应信息价值,保护的渠道也要对接信息通道。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作了具体规定,其中“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即构成“情节严重”。这些规定体现了刑法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力度和精准度。
总之,让个人信息保护实现有法可依,是法治的重要一步,未来还要通过司法实践,真正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法必依。只有筑牢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治堤坝,才能为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筑起保护屏障,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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