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在游乐场受伤 谁来担责?

湛江日报 2020-06-08 08:44

本报记者欧丹丹通讯员张骞

近年来,不少室内儿童游乐场成为了孩子们游玩的乐园,但此类游玩场所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入场游玩的孩子一般是低龄儿童,缺乏安全意识,如果监护人在陪同孩子游玩的过程中疏忽监管,则会发生孩子在游玩过程中受到伤害的事故,从而产生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纠纷。

事件回顾

13个月大的叶某在其母亲及奶奶的陪同下在某室内游乐场玩耍,9岁的小明、5岁的小红也同时在场内玩耍,该两名小孩的母亲李某则坐在游乐场围网外照看。期间,小明推动小红乘坐儿童玩具车,随后借力放手,小红乘坐在儿童玩具车上连人带车撞向叶某,叶某被撞倒在地,后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叶某家人遂向赤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明的母亲李某和该游乐园承担赔偿责任。

赤坎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事故发生时李某没有按照该游乐场相关游玩提示及《入园须知》的要求在小红、小明身边对其进行看护,以致未能及时阻止事故发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次,游乐场对游玩秩序疏忽管理及监督,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另外,叶某发生事故时仅有13个月大,属于幼儿,事故发生时叶某的母亲及奶奶没有对其贴身照顾是造成涉案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因此最终判决李某、游乐场分别向叶某赔偿3000元和1000元。判决后,各方均不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在游乐设施玩耍的儿童主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完全具备正确理解危险状态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和安全意识。为此,家长作为监护人,有对儿童人身安全和行为进行监护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游乐场具有安全管理义务,应当充分预见各种可能发生的损害风险,如小孩的监护人未尽到看护义务的,应该予以提醒,维持好游乐场所内的游玩秩序,在发现儿童有不当行为时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等。此类室内游乐场虽然面向的是低龄儿童,但对于孩子而言,不等同于绝对安全。为此,家长一定要为孩子想得更周全一些,照看孩子更专心、更谨慎一些,才能保障孩子健康快乐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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