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中院发布4起案例 对侵害儿童权益零容忍

湛江晚报 2020-06-03 08:53

网络图片记者黎阳明

通讯员陈小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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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是六一儿童节,为了更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记者梳理了湛江中院公布的4起侵害儿童权益案例,予以警示。

案例一

岑某猥亵学生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被害人A某(女,时年7岁)因未及时完成作业被被告人岑某留在教室做作业。期间,被告人岑某趁机对被害人A某的下体实施猥亵,致其阴部不适,不敢小便。

判决结果

遂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岑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人民教师,利用其身份之便在教室内猥亵学生,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岑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岑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禁止从事教师职业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岑某提出上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系一起校园猥亵儿童案件。被告人岑某身为人民教师,竟背弃教师职责,对年幼学生进行猥亵,不仅触犯了国法,更是严重违背伦理道德底线,严重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犯罪性质、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故人民法院对其依法处罚。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教职工职业道德和操守的监管,也提醒学校及家长应当重视对儿童的性安全防范教育,减少和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

案例二

刘某多次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刘某4次分别在超市门前、路边、学校公厕、游戏室对被害人B某等3名女童(时年5岁至8岁)采取搂抱、抚摸阴部等方式进行猥亵。

判决结果

徐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为寻求刺激,多次猥亵儿童,其行为构成了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刘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将“咸猪手”伸向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儿童群体,多次对女童实施猥亵行为,受害女童受限于其认知能力,未能正确认识到其权益受损,需寻求帮助。由此可见,监护人及社会群体在对儿童保护和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疏漏。因此,对儿童负有监护义务的群体应切实担负起保护和教育职责,时刻警醒,绝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同时,人民法院也会依法惩治侵害儿童权益犯罪,织牢织密儿童权益司法保护网,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案例三

骆某奸淫幼女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4日,林某(已判决)开摩托车搭载被害人C某(时年12岁)外出玩耍直至次日凌晨2点,后联系被告人骆某(时年17岁)一同到酒店开房住宿。入住酒店后,被告人骆某提出要和被害人C某一起睡觉,遭拒后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C某头部挫伤,左颈部见擦伤,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判决结果

坡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骆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不满14周岁幼女的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骆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骆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骆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我国刑法实践及理论通说认为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要求犯罪行为人“明知”被害人年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案例四

陈某奸淫继女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系被害人D某(时年11岁)的继父。2019年间,陈某趁妻子外出之际,两次强行与被害人D某发生性关系,多次猥亵被害人D某,并用手机将过程拍摄记录。

判决结果

霞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借与被害人共同生活之机对被害人实施奸淫及多次猥亵,该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予以并罚。被告人陈某作为被害人的继父,利用监护人的身份,通过威胁、诱骗等方法对自己年仅11周岁的继女实施奸淫,情节恶劣,应予以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近年来,儿童遭性侵案件呈现出熟人作案比例相对较高,多是利用特殊身份或特殊关系实施犯罪;因犯罪未被及时发现,受害人往往被侵害的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等特点。面对熟人作案,作为孩子的直接关爱者在时刻保持警惕的同时,也要给孩子创造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对熟人“过分亲昵”的忽视,都有可能把孩子推向黑暗的深渊。

法条链接

1、什么是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强制猥亵、侮辱罪保护的对象只能是妇女和儿童吗?

2015年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该修正案第十三条将强制猥亵罪的对象由“妇女”修改为“他人”。“他人”包括妇女儿童,也包括男性。

3、在双方自愿情况下与不满14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如何认定?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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