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野生动物 两男子获刑并处罚金

茂名日报 2020-06-01 07:08

日前,化州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某、金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被扣押的虎纹蛙53只,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014年起,郭某、金某从茂名市多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然后将收购得来的野生动物通过长途客车托运到廉江市出售。

案发当天郭某、金某携带电子秤、蛇皮袋、塑料袋等驱车前往高州某市场,向一地摊档主收购了53只虎纹蛙、19只沼蛙以及32条中华水蛇后,郭某、金某继续联系卖家欲收购更多的野生动物。

后郭某、金某在化州一庙宇处向申某(身份不明,另案处理)收购野生动物时,被当场抓获,民警从其面包车上缴获了53只虎纹蛙、19只沼蛙以及32条中华水蛇。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郭某、金某所非法收购的53只虎纹蛙为两栖纲无尾目叉舌蛙科虎纹蛙,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化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金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被告人郭某、金某在归案后主动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猎捕、杀害,禁止非法出售、购买,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该类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希望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贸市场、餐馆饭店等多发野生动物保护问题重点场所的行政监管监督,彻底斩除野生动物黑色利益链条,让所有参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人都付出代价。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陈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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