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湛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电动自行车管理迈入制度化规范化
5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湛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湛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正式迈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为依法管理电动自行车提供法治保障,对推进湛江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何立】
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估算,目前,全市(包含县、市、区)约有电动自行车300万辆,其中市区约有70万辆。过去,由于生产、销售等环节执行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不严,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设计时速、整车质量、蓄电池标称电压等主要指标普遍超标,湛江市在路面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九成是超标车。随着交通方式的变化,由电动自行车引发的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废铅蓄电池的环保处理等问题逐步凸显。由于国家与广东省层面至今没有直接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法律法规,导致湛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执法无据”、“执法无力”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湛江市有必要行使地方立法权,制定《湛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来填补上位法空白,为湛江市依法管理电动自行车提供治理方案。
【如何立】
2019年,《条例》被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在制定过程中,发文征求了湛江市的全国、省、市三级人大代表,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通过报纸、网络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收集到公众意见约500人(件)1000多条;举办座谈会征求意见,多达30余场。2019年12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会议表决并通过了《条例》草案。2020年4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会议批准了《条例》,2020年5月12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条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立什么】
《条例》共七章四十四条:第一章总则,就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部门等问题作出规定。第二章登记,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程序及条件。第三章通行,规定了通行、停放保障、车辆改装禁止、道路通行规则及安全教育等内容。第四章消防安全,规定了消防机构、单位、物业、居(村)委员会及用户的消防安全责任。第五章废铅蓄电池回收,规定了废铅蓄电池回收资质及具体回收方式。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关于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指标以及条例的施行时间。
【聚焦点】
《条例》的实用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强,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废铅蓄电池回收三大问题,有效破解了长期以来制约湛江市的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难题,对湛江交通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
道路交通安全——
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上牌
昨日上午11点半,在人民大道国贸段的十字路口,车流密集,交通繁忙。短短一个红灯期间,多种交通违法行为不时上演:绿灯通行的机动车道上,一辆电动自行车忽然从路边“杀出”,在汽车缝隙中穿行;一辆电动自行车车主向四周观望几眼,便按耐不住提前抢跑,有几辆车也纷纷紧随其后;在附近的车道上,偶尔出现几辆电动自行车不顾交通拥挤“逆流而上”,引得其他车辆不得不小心躲避。
《条例》规定,所有电动自行车,无论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标车,还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超标车,都要登记上牌才能上道路行驶。登记后,电动自行车有了身份证明,合法权益将依法得到保障,交通肇事逃逸者将无处遁形。对于《条例》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三年过渡期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临时号牌,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规范驾驶行为,《条例》列举了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的通行规则和交通安全禁止性行,引导市民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从源头上改善湛江市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
消防安全——
楼道楼梯间等处
不得停放电动自行车
记者走访了市区部分新旧小区发现,电动自行车的停放非常随意,楼梯间、楼道、应急通道都停放着各种规格不一的电动车,挤占了公共空间和消防通道;在一些旧小区的住户车房里,电动车充电都是自个儿拉线安装插座,极易引发重大火灾,安全隐患严重。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不得停放在楼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应急通道,不得在上述场所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对电动自行车人车同屋、上楼进屋、飞线充电等存在消防安全的行为也有相关规定。
废电池处理——
规范环保处理
废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处理不当将造成严重危害。《条例》专章作了规定,明确对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资质。
综观国内电动自行车地方性法规立法,设专章详细规定消防安全和废铅蓄电池的环保处理等问题,是湛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立法中有别于国内同类立法的重要特色。这种将管理实践加以总结,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巩固治理成果的做法,得到了省人大的充分肯定。
完善法律责任——
处罚设定填补上位法空白
《条例》规定了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驾驶电机输出功率、电池额定电压、整车质量或者设计最高时速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十项关于道路通行规则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这一处罚设定,填补了上位法空白,为湛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提供了地方性法规依据。
【重贯彻】
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该局将协同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管理、市场准入、登记管理、路面管理等环节进行进一步规范。在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方面,坚持“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尽快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办法,及时发布公告,充分借助智慧新警务,以“线上为主、线下为辅”的方式办理,最大限度地简化上牌手续和流程,方便群众登记上牌。
《条例》实施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建立完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常态化整治机制,保持对电动自行车各类违法行为的严管高压势态,严查无牌无证、不戴头盔、超员、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飙车竞速等突出违法行为,不断推动电动自行车守法率明显提升并较好保持,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此外,市公安局将坚持“谁执法、谁普法”,把《条例》的宣传作为普法教育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托交通安全宣传进公共场所、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等“七进”活动和驾驶人审验教育、满分教育等“两个教育”学习,采用多渠道、多领域、多形式广泛开展《条例》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人人学法、人人知法、人人懂法、人人守法的良好氛围;组织开展内部全员培训,全面提升交通管理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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