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者被罚增殖放流

湛江日报 2020-05-14 08:46

本报讯(记者李亚强通讯员陈柳陈星宇)5月9日,霞山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除了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外,两人还被限令赔偿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人民币3000元,以增值放流的方式修复被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

经审理查明,今年1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其妻子林某某经商量后,由陈某某驾驶一艘无牌照渔船,林某某一同前往去到霞山区调罗村海岸对出约500米海域的禁渔区内,二人通过事先装备在渔船上的电鱼装置,将电拖渔网投进海底,然后通过电拖渔网在海域拖拉,共捕获20.5斤水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区内,使用禁止使用的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限令非法捕捞者增殖放流,不仅有效防止危害结果扩大,也为保护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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