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油贩子落网 私售汽油犯非法经营罪
记者黎阳明通讯员徐忠婵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汽油等危险物品不可随意买卖,经营需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可是,郑某某、陈某某、罗某等三人却罔顾法律,未经许可私自出售汽油,触犯了法律条例。近日,廉江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郑某某、陈某某、罗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案件回顾——
2019年年初,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与莫某某(在逃)合谋非法经营汽油,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罗某租赁到廉江市一处空地,并非法购进油车、油桶及大量车用汽油藏匿于该处,同年3月10日该油站正式对外经营。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负责为顾客加油,每月领取工资5000元人民币并各占油站5%的股份,被告人罗某占油站10%的股份。同时,为方便管理,四人创建了一个微信工作群,由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将每日通过现金及微信收取到的油款统计上传至该微信群处报备。同年7月12日,该油站被公安民警查处,并现场扣押到手机5部、汽油6650公斤、改装油车2台、油桶14个及现金人民币640元。经鉴定,被扣押的汽油辛烷值分别为97.8、97.3。
另查明,该油站存续期间,共计非法销售汽油金额为77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郑某某交代其至案发时共领取了两个月工资合计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陈某某交代其至案发时共领取了两个月工资合计人民币10000元及1000元分红。
廉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罗某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规定,在没有取得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确有悔改表现,被告人罗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因此,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汽油是燃点较低、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通过非法渠道购买汽油极易造成火灾、爆炸等事故;并且非法买卖汽油导致大量汽油失控,社会安全隐患极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非法加油点、流动加油车油品来路不清,质量无法保障,既扰乱成品油市场秩序又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切实增强安全意识,自觉到正规的加油、加气站点购买燃油、燃气,严禁非法加油、加气行为。同时鼓励市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自觉抵制非法经营犯罪行为,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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