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穿山甲当食材 遂溪一饭店老板获刑

湛江晚报 2020-03-19 10:33

本报讯记者黎阳明通讯员陈小漫郑光武报道:3月17日,遂溪法院利用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并当庭宣判,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在湛江市遂溪县岭北镇经营饭店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19年11月23日向“黄仔”(在逃)购买1只穿山甲,并通过微信向对方转账支付11200元。当天17时左右,被告人周某某将该穿山甲宰杀,正当其处理穿山甲准备当饭菜出售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扣押涉案穿山甲1只(已被宰杀,皮甲已去除)、鸟类51只(已被宰杀,皮毛已去除)等。经岭南师范学院野生动物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穿山甲是马来穿山甲,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动物;51只鸟类死体属于黑水鸡(Gallinulachloropus),该物种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并属于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并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马来穿山甲1只、鸟类黑水鸡51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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