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城乡低保标准再提高今年城镇低保标准提高到772元/人月 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532元/人月
本报讯记者林宇云报道:为进一步提高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近日,市民政局印发《湛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湛江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20年,湛江市城乡低保救助标准和补差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均比去年提高了10%。
根据《通知》内容,湛江市2020年城镇低保标准由2019年的702元/人月提高到772元/人月、补差水平由554元/人月提高到609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由2019年的484元/人月提高到532元/人月、补差水平由251元/人月提高到276元/人月。
根据广东省“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确定”的规定,2020年湛江市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最低标准由2019年的1124元/人月提高至1236元/人月。其中,霞山区、坡头区、开发区现行标准高于新标准保持不变;赤坎区城镇特困供养标准由1419元提高至1585元,与霞山区同城同标。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2019年的775元/人月提高至852元/人月。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对未达标的月份按新标准实施当月的低保名册或特困供养人员名册予以补发,2020年新纳入的低保户或特困供养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此外,为逐步健全低保制度,各县(市、区)要做好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健全主动发现和动态管理机制,全面实行信息化核对和管理,落实在保对象分类管理,定期复核,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按规定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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