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法院审结两宗涉疫情诈骗案

湛江日报 2020-03-14 08:39

本报讯(记者曹龙彬通讯员戴李春欧海荣卢君坤)3月13日,雷州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两宗涉疫情诈骗案件,在准确把握事实证据、依法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仅用4天时间对两宗涉疫情诈骗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当庭宣判,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月12日至2月13日,被告人何某某利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需要大量口罩的现状,在朋友圈发布有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关某某人民币21300元、12900元。在张某某的催促下,被告人何某某将人民币15300元退回给张某某,其余钱款均用于网络赌博花光。雷州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虚构有口罩出售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8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责令退赔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6000元及被害人关某某人民币12900元。被告人何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2019年12月,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两个虚假身份“飞仔”和“小雨”添加被害人胡某某为微信好友,时至2020年2月2日,吴某某谎称“飞仔”系记者,“小雨”系护士,声称为湖北省武汉市捐款后可以有福利红包,先后分三次骗取胡某某人民币8600元。之后吴某某利用“小雨”的身份通过微信给胡某某发了人民币782.99元作为捐款福利,被害人胡某某一共被诈骗人民币7817.01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2月24日赔偿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78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雷州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虚构为武汉市捐款有返利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吴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疫情防控期间,雷州法院组织力量开展对涉疫情防控法律问题研究,认真贯彻执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实施细则》《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病毒疫情防控犯罪量刑建议和量刑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涉疫情刑事案件的请示、沟通、协调,确保在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罪责分析、过错评判等方面求精求准,依照法定程序从快审理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坚决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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