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前砸酒吧 被告人今被判刑

南方日报 2020-03-13 07:10

南方日报讯(记者/顾大炜通讯员/徐忠婵)十年前,被告人参加黑社会组织犯罪,六年前参与群砸酒吧。多年过去,以为安然无恙,能逃过牢狱之灾,却不曾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近日,廉江法院对一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廉江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某在麦小府(已被判刑)哥儿们义气及小恩小惠的诱惑下,加入了麦小府的组织,与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及刑满释放人员一起,在社会上逞强争霸,肆意报复,非法敛财,先后实施了妨害公务、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雷州市经济社会秩序。

2014年9月25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雷州市某酒吧玩时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遭到酒吧保安制止。被告人杨某某对此不服气,为了报复遂打电话告诉麦小雄,麦小雄便指使陈某某带人为被告人杨某某报复出气。当日凌晨1时多,陈某某纠集陈某威(另案处理)、“妃星”、“傻明”(身份尚未查明)等十多人,手持钢管、斧头等凶器赶到酒吧,伙同被告人杨某某一起对酒吧进行打砸,将酒吧内的DJ碟机、手提电脑、舞台钢化玻璃等物品打坏,并将酒吧保安李某打伤。经鉴定,酒吧被损坏物品价格为26740元人民币。

廉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意志内,伙同组织成员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某在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中,该起事件因其而起,后引发多人为其打砸酒吧报复,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依法作出以上判决。目前,该案件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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