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不隔离,去公共场所不戴口罩 湛江一64岁男子被立案侦查
瞒报不负责酒店被清空
近期,广东警方对多起瞒报、阻碍防控的案件进行了打击,但仍有人知法犯法,最终家人均被隔离观察。2月6日,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对一名瞒报情况、不执行居家隔离、多次到公共场所活动的男子立案侦查。
1月23日,田某堂(男,64岁)从疫情发生地自驾车携一位家人到达湛江,同日下午,田某堂驾车到湛江西站,接从疫情发生地乘坐高铁回来的妻子李某萍(女,64岁)及其孙子。随后,几人到其弟弟位于湛江市坡头区的住宅探亲度假。
但田某堂仅将本人及其妻子从疫情发生地到湛的信息上报,故意隐瞒其他亲属从疫情发生地回来的情况。经辖区派出所多日排查,最终查清其一家人的具体情况,但已导致防疫部门无法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此外,收到田某堂上报的信息后,街道办立即要求其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但从24日开始,田某堂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防控措施,没有严格执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多次乘坐小区电梯,到居住的小区楼下和菜市场等公共场所活动,其间多次没有按规定佩戴口罩,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2月4日,李某萍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目前,田某堂和其妻子等4人在医院观察和治疗,同住的另外4名亲属在集中观察点隔离观察。
6日,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对田某堂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
对话
帮他人隐瞒情况,拒不执行隔离措施,会触犯哪些法律规定?记者采访了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文阳。
南方日报:田某堂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如何定性的?
律师: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来自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与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人员密切接触,不服从隔离管理,故意隐瞒经历,造成病毒传播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罚。
对隐瞒不报的行为,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南方日报:田某堂报告了自己的信息,但帮亲属隐瞒,这种行为是否要进行处罚?
律师:当然要。疫情期间,当发现身边有疑似病例、感染者,或是从疫情地返回,却没有接受隔离时,我们每个人都有义务进行举报,不过是否进行处罚,要看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特定义务。比如当事人对自己的亲属、企业管理者对自己的员工、社区管理者对小区居民,如果知情不报,将受到法律处罚。
对邻居或陌生人,我们虽没有这种特定义务,但还是建议大家发现这种情况后,积极向社区、向医疗机构报告,为公共安全、疫情防控贡献力量,否则会将自己也置于危险之中。
法条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南方日报记者尚黎阳关喜如意
统筹:尚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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