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公安局:故意隐瞒、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等行为 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湛江晚报 2020-02-06 17:02

本报讯记者卓朝兴报道:2月4日,湛江市公安局发出《关于对故意隐瞒、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等行为进行处罚的通告》。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全面落实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16条措施,加强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的管理,湛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1月10日以来,前往过疫情发生地或途经疫情发生地人员,回湛后要及时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汇报,接触过从疫情发生地来湛人员,如自身或亲属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要尽快到医院门诊就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是每一位公民法定的义务。

对于故意隐瞒前往或途经疫情发生地、与疫情发生地人员有接触等事实,故意或者放任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判刑死刑。

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判刑七年。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判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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