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行为处罚

湛江晚报 2020-02-04 09:49

本报讯记者卓朝兴报道:1月31日,湛江市公安局发出《关于对疫情防控期间不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行为进行处罚的通告》: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全面落实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根据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通告》要求,对进入宾馆、候车室、候诊室、公共交通工具(含网约车、出租车)、商场(店)、市场等公共场所不戴口罩的,各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要求进入其场所的人员佩戴口罩,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

不听劝阻,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处以罚款、拘留;不听劝阻,无理取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处以拘留,可以并处罚款;不听劝阻,殴打应急处理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以殴打他人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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