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市人社局就劳动者关心的权益问题一一作解答

湛江晚报 2020-02-02 11:06

记者卓朝兴

抗击疫情,人人有责!可是,“宅”在家的同时,自己的“饭碗”有没有保障?何时复工复产?延迟复工期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存续?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万一防疫中不幸“中招”了,待遇如何保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工资待遇,怎么办?……1月31日,湛江市人社局就劳动者所关心的问题一一作了解答。

●问题一: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是何时?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为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问题二:延迟复工期间是何时?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

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问题三:未能及时返岗复工如何休息休假?

答: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可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安排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问题四:受疫情影响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问题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问题六: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受感染,如何保障?

答: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问题七:受疫情影响仲裁时效如何计算?开庭时间有无变化?

答: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14日(农历正月初七至二十一)的开庭、质证等仲裁活动暂不改期,特殊情况确需改期将另行通知当事人。

●问题八:受疫情影响如何进行劳动维权?

答:为全面实行最大限度减少公众聚集活动的管制措施,建议劳动者通过电话、官网、“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申请调解等。具体可联系用工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或调解仲裁部门。

新闻推荐

湛江市妇联发出《致全市广大妇女和家庭的公开信》 看好“自家门” 做平安家庭守护者

本报讯记者卓朝兴报道:1月29日,湛江市妇女联合会发出《致全市广大妇女和家庭的公开信》: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