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垃圾治理常态化制度化

湛江晚报 2020-01-12 09:24

记者卓朝兴

近年来,湛江市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建设美丽乡村,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如今,雷州半岛农村人居环境发生了喜人变化,厕所改造、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村内基本实现了水通、路通、电通、通讯通,群众的幸福感不断提升。

现状

农村垃圾治理监督缺乏法律约束

在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中,仍遇到很多实际的困难和问题,如治理能力短板、经费不足、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群众卫生意识较为淡薄。长期以来,群众习惯于传统的垃圾处理方式,环保意识不够强,随地推放物品、乱倒垃圾的现象仍然存在。并且,农村垃圾治理监督不够位,缺乏法律约束。

资金保障投入不足。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经费不足是制约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最大的短板。一些乡镇垃圾转运站距离县级填埋场比较远,垃圾收集、运转需要大量的资金才能保证正常运转。乡村保洁员较低的薪资与巨大的工作量形成反差,保洁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受资金限制,乡镇垃圾终端处理不能做到规范有序运行,个别乡镇垃圾中转站运转不及时,生活垃圾无法做到日产日清,存在垃圾积存过多情况。

乡镇级以下的垃圾处理基础设施落后。大部分地区收集垃圾使用的露天垃圾池或垃圾桶,缺乏必要的密封和清洁措施,垃圾二次污染时有发生。转运工具数量不足,大部分农村以其他交通工具运送垃圾,存在转运效率低、运输费用高和转运中滴漏现象。

建议

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列入立法计划

农村垃圾整治工作是一项复杂且艰难的长期任务,湛江市人大代表梁平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有必要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进行立法,积极回应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关切。

一是加强立法调查研究。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各地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进行调研,开展垃圾治理工作相关的问卷调查,真实掌握当前工作情况,深入分析存在问题,为立好法、良法创造条件。

二是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列入2020年立法计划。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列入立法计划,进一步明确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相关部门的法定地位、法定职能和法律责任,实现职责法定和权责明确,保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有法可依,推动垃圾治理常态化、制度化。

三是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要从法律监督的角度出发,以强制手段加强对农村垃圾处理立法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各环节,为雷州半岛推进城乡生态环境治理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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