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款公共自行车自上个月投用以来 市民使用频率高 呼唤全民共呵护

湛江日报 2020-01-03 08:22

本报讯(记者张永幸)上个月30日,记者从湛江市绿通自行车有限公司获悉,新款公共自行车自上个月1日在城区范围全面投入使用以来,备受广大市民群众的欢迎,使用频率越来越高,最高纪录一天内同一辆车被借用100多次。荧光绿的橡胶轮胎、崭新舒适的坐垫,让市民对这一惠民公共设施纷纷点赞,骑着公共自行车出行在湛江市已蔚然成风。

自2015年1月1日投入运营以来,公共自行车系统获得了湛江市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热捧。市民、游客骑着“小绿鸽”“小白鸽”,穿梭在大街小巷、海边湖畔和公园绿道,已经成为港城一道亮丽风景线。公共自行车租赁点覆盖了主要城区,日均租车数万人次,绿色出行在湛江已经常态化。尤其是去年12月,新一批公共自行车在城区陆续投入使用,醒目的外观设计、舒适的使用体验,迅速“征服”广大市民,骑自行车成为男女老少新风尚。

作为市民绿色出行的重要便民举措,公共自行车系统亟需社会各界共同呵护,市民对破坏现象应积极主动举报。据统计,新一批公共自行车自投放以来,部分车辆遭受破坏。湛江市公安机关呼吁,文明用车,人人有责,对一小撮人破坏甚至盗窃公共自行车的行为,将严厉打击,加大震慑力度。

公安机关提醒,对恶意损毁公共自行车的行为,对于情节较轻,达不到数额标准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或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依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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