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 推动湛江工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动湛江市工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制度,帮助湛江市广大企业更好地了解和用好相关政策,促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以及相关政策解读和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的实施细则》,予以刊登。
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12月26日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工业绿色发展,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是指对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对综合利用的技术条件和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的活动。
第五条评价工作按照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评价活动。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管理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促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
第七条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可依据评价结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有关规定,申请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以及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产业扶持优惠政策。
第二章管理机制
第八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制度,实行统一的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制定发布目录。通过目录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水平,提升综合利用产品质量,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
目录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综合利用产品、综合利用技术条件和要求等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发展水平、综合利用产品市场应用情况、产品目录的实施情况等适时调整目录。
第十条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依据目录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
第十一条评价机构是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列入推荐名单的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在资源综合利用评估、评价、技术服务等相关领域具有一年以上业务经验,熟悉相关产业政策、标准和规范;
(二)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从事专业包括资源、环境、财会等,评价机构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管理制度、评价工作规程、评价人员管理制度、专家审议制度等;
(四)与委托评价的单位在产品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等方面不存在利益关系;
(五)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发布评价机构推荐名单,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应根据本区域工业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严格评价机构推荐程序,合理确定评价机构数量,并将评价机构推荐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十三条评价机构依据本办法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布的实施细则等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出具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报告。评价机构对评价报告负责,并承担责任,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成立由行业有关专家组成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技术委员会负责协调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提出目录调整建议,对相关标准制订、信息统计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十五条企业自愿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
第十六条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应向评价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规模、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产量、年产值等);
(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采购(或接收)、消耗、库存及产品生产、出库、外销的相关报表;
(四)工业固体废物原料掺量证明材料;
(五)产品标准及工艺技术说明;
(六)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七)质量、环境管理体系,物质计量统计体系等相关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八)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评价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查,对企业生产过程与提交资料的一致性进行现场核查,确定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
第十八条评价机构的评价内容包括:
(一)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技术规范;
(二)企业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是否符合目录要求;
(三)企业是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环境管理体系;
(四)企业物质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是否满足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核算要求;
(五)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物料衡算过程是否准确;
(六)需要评价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评价机构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向企业出具评价报告,作为企业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评价结果。
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工艺技术介绍,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产品质量控制情况,企业自身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企业接收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
利用量及相关的物料衡算过程,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第二十条列入推荐名单的评价机构应按照相关政策制定并公开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评价机构应在评价报告完成后三十日内,将评价报告报被评价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其网站上按下列项目予以公布:企业名称,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种类与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名称,评价机构名称。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从评价机构推荐名单中予以删除:
(一)申请列入评价机构推荐名单时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
(二)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造成评价报告严重失实的;
(三)不能保证评价工作质量的;
(四)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五)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第二十五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建立统一的省级信息管理系统,并逐步接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管理系统。按季度对本辖区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综合利用量、综合利用产值、减免税额等进行汇总,自季度终了三十日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综合利用情况形成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七条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转A07版)(上接A06版)
(下转A08版)(上接A07版)
备注:
1.目录中涉及的概念和定义:
①工业固体废物,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②煤矸石,指煤矿在开拓掘进、采煤和煤炭洗选等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固体废物。
③尾矿,指矿石磨细、选取有价组分后排出的固体废物。
④冶炼渣,指在金属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高炉渣、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有色金属及其它金属冶炼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
⑤粉煤灰,指在燃煤锅炉和窑炉的烟道中对烟气进行收尘处理所收捕的细粒状固体废物。
⑥炉渣,指从燃煤锅炉和窑炉炉底排出的固体废物。
⑦工业副产石膏,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以二水硫酸钙或其它硫酸钙类物质为主要成分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脱硫石膏、磷石膏、氟石膏、钛石膏、柠檬酸石膏、废石膏模、废石膏制品等。
⑧赤泥,指制铝工业提取氧化铝时排出的固体废物。
⑨废石,指非煤矿山在开拓和采矿、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⑩化工废渣,指化学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固体和泥浆状废物,包括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的产品、不能出售的副产品、反应釜底料、滤饼渣、废催化剂等,如硫酸渣、碱渣(白泥)、电石渣、磷矿煅烧渣、含氰废渣、磷肥渣、硫磺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磷渣、柠檬酸渣等。
2.表中“综合利用技术条件和要求”中列出的为综合利用产品应符合的相应国家、行业标准;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应符合相应的地方、团体标准。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
《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解读
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于2018年5月15日起施行《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就《办法》和《目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和《目录》制定的背景
党的十九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一系列决策部署,要求推进绿色发展,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降低能耗物耗。这为新时代工业绿色发展指明了方向。当前,我国工业固体废物年产生量约33亿吨,历史累计堆存量超过600亿吨,占地超过200万公顷,不仅浪费资源、占用土地,而且带来严重的环境和安全隐患,危害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加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既可以减少对天然资源的开发使用,也能够有效缓解和降低固体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对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工业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迫切要求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中国制造2025》明确提出绿色发展,要求坚持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建设制造强国的重要着力点,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全面推行绿色制造,推进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力争到2020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3%。
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先后发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7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产品实施所得税、增值税减免等优惠政策。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实施,对煤矸石、尾矿、冶炼渣、粉煤灰、炉渣等固体废物排放征收5-25元/吨的环境保护税,并规定对相应的固体废物开展综合利用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纳税人对应税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应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管理规范。这些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规模化、绿色化和可持续发展。
二、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标准的引领作用,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提高综合利用产品质量,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推动工业绿色发展。
一是发挥市场作用。鼓励企业自愿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开展公平、公正、公开的评价活动。
二是强化服务功能。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减少政府审批权限,简化评价流程,创新管理方式,提高政府服务效能,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服务。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的常态化、动态化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对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培育、监督和管理,积极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办法》和《目录》编制的过程
2017年底,我部启动了《办法》和《目录》的研究编制工作,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一是开展专题调研。我们组织了相关行业专家,赴部分省份开展现场调研,听取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重点企业等方面的意见。
二是组织研究编制。在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行业协会、第三方认证认可机构、科研院所、重点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办法》和《目录》初稿。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征求了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重点企业的意见,并在我部门户网站上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是修改完善并发布。组织专家对社会各方的反馈意见进行研究论证,根据反馈意见对《办法》和《目录》进行修改完善,并以部公告形式发布。
四、《办法》和《目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28条,包括总则、管理机制、评价程序、监督管理和附则。《办法》建立了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开展评价的目的。对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评价活动。企业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有关规定,将评价结果用于申请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等政策。目的是引导企业不断提高综合利用技术水平,提升综合利用产品质量,促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
二是评价的方式和内容。国家建立统一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制度,实行统一的《目录》,采取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评价、出具评价结果的方式。评价内容包括对企业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对综合利用的技术条件和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
三是开展评价的工作程序。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按照要求向列入推荐名单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提交相关资料,由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并向企业出具评价报告。企业申报纳税时,将评价报告作为证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的纳税资料,报送税务机关。
四是评价机构的责任。列入推荐名单的评价机构应根据《办法》《目录》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布的实施细则等要求,对企业开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等工作,并出具评价报告。应在评价报告完成后三十日内,将评价报告报被评价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评价机构对评价报告负责,并接受监督。评价机构应按照相关政策制定并公开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收费标准。
五是评价机构的确定。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本辖区对评价机构的具体要求、推荐程序、调整机制等。负责合理确定评价机构数量,发布评价机构推荐名单,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六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适时修订调整《目录》。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评价机构的培育、指导和管理,建立有进有出的推荐名单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将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税收减免等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评价结果的跟踪指导,对评价报告予以备案,并在其网站上对有关内容予以公布。
七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举报。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予以处罚。
《目录》包含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综合利用产品、综合利用技术条件和要求等三部分内容。综合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列出的征税固体废物种类及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目录》主要包括煤矸石、尾矿、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和部分其他固体废物等六类工业固体废物,暂不包括危险废物。对列入《目录》中的综合利用产品,提出了相应的综合利用技术条件和要求,需要满足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相应的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依据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发展水平、综合利用产品市场应用情况、目录实施情况等,适时调整《目录》。
(下转A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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