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楼合理加装电梯却遭遇难题为哪般?
近日,记者接到家住开发区海静小区金地花园业主钟先生投诉:为了解决改善居住条件,方便老人上下楼,该花园第12栋的所有业主同意申请加装该栋楼二门电梯。然而,在经市规划部门实地规划给予批前公示、也没有任何群众反对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属人却迟迟不肯签名,导致加建电梯无法落地。
12月19日记者对此展开了实地调查。
事件经过
求“签”路漫漫近一年时间无下文
12月19日下午,记者驱车前往上址,采访了12栋的几位业主。据了解,该栋商品房是步梯楼,共9层,建于1998年,由湛江市国资委下属的湛江市土地开发总公司金地集团开发建造,现有住户16户。
记者看到,在该楼前后两边的一楼墙上,分别粘贴了一张《湛江市城市规划局批前公示》,内容为:“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坡头区水务局;项目位置:湛江开发区海静小区金地花园;申请内容:湛江开发区海静小区金地花园第12栋二门加建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示期限:2019年2月3日至2019年2月18日。”以及该栋楼加建电梯工程现状图、效果图、总平面图。业主钟先生指着公示说,这张纸已经贴了很长一段时间了,加建电梯的事一直没有下文。
钟先生告诉记者,今年1月,12栋二门全体业主自筹资金,向市规划局申请旧楼加装电梯,经过规划局工作人员实地规划,并同意出具批前公示。公示张贴期间,规划局和小区物业公司以及业主委员会,均没收到任何群众的反对意见。由于加装电梯申报流程其中有一项,需要土地使用权属人(即小区的原开发商湛江市金地集团)盖章同意。“我们找到了该集团的负责人,刚开始说只要交25000元费用,就可以盖章,明知这是不合理的收费,我们也只能被迫同意缴纳,我们要求对方开收据,对方却转变态度拒绝盖章,以要开会研究等理由搪塞了一次又一次。”业主张先生说。
据钟先生介绍,从今年2月份至今多次找过对方协商,对方不是说群众有反对意见,就是说该小区涉及到统一规划,以各种理由拒绝盖章。业主出示规划局的批前公示和小区物业公司以及业主委员会开据的没有收到任何群众反对意见的证明书,对方仍是不肯签字。
业主们无奈之下,只好拨打12345民生热线投诉,得到的回复是:“开发区规划局的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金地集团负责人,但对方电话不接听,联系不上,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事件现状
没有电梯老人上下楼非常不便
记者调查发现,住在该栋楼的业主老龄化明显,装电梯的愿望相当迫切,全楼16户住户一致同意加装电梯。
今年61岁的洪女士住在12栋5楼,她说:“我一身是病,从2013年开始生病花了不少钱,想换电梯房也没有钱。现在我走路都困难,更别说每天要步楼梯上5楼。如果不是迫不得已,我真不想下楼了,因为上下楼太痛苦了。但没办法,我每天都要买菜、照顾老伴,只好拖着病弱的身子走楼梯,真是苦不堪言。年初我就听说准备安装电梯,不知道为什么一直都装不了。”
家住在8楼的钟先生告诉记者,由于父母双亲年老体弱,他本想接他们一起住,但是苦于楼层高没有电梯,担心老人行走不方便,甚至会摔伤,所以接父母来住也只是想想而已。有业主建议,现在广州、深圳等城市的很多旧楼加装电梯的效率很高,大大方便群众出行,希望湛江也借鉴一下其他城市的经验。
记者调查
缺关键一环计划无奈搁浅
12月19日,在现场采访时,业主钟先生向记者出示了3份复印件,一份是《金地花园12栋2门宿舍楼加装电梯业主签字表》,共16名业主同意签名;一份是2019年2月20日金地花园业主委员会盖章的《同意书》,内容为:“根据湛江市自然资源局规划审批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任何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投诉和信函,同意湛江市开发区海静小区金地花园12栋在金地花园小区内(湛国用(1998)字第066号权属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特此证明。”一份是2019年2月21日湛江市盈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盖章的《同意书》,内容同上。
当日,记者拨通湛江市土地开发总公司金地集团负责人的电话,向其表明身份和采访目的,但不知为何,对方匆匆挂掉电话。
记者了解到,2019年12月7日公布的《湛江人民政府令》4号显示,《湛江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于2019年11月12日经湛江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6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县(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建设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记者注意到,《办法》的第五条规定显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栋或者本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增设电梯需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征得被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湛江市出台的新规定,需要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这个资料只有开发商才有,所以没有开发商的同意,一切都免谈了。”业主钟先生说道。
律师解释
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即可加装电梯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蒋阳兵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好楼盘将房屋出售给业主后,楼房、公共设施及所占有的土地使用也一并出让给了业主,原房地产开发商并不再享有原土地使用权益。即便开发商仍自持有部分物业,其也只是作为普通业主同样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对原土地并无特殊权利。《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决定前款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建造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只需要超过法定比例的业主同意即可,不需要开发商同意。
蒋阳兵指出,开发商收取费用没有依据。根据我国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业主对住宅专有部分即所有权部分由业主自己维护和管理,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全部建筑物的公共区域、设施即区分所有权部分的维护和管理,费用由所有业主分担。业主仅需要向物业缴纳分摊的费用即可,开发商未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应当向业主索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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