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恐吓超市索要钱财案件
本报讯(记者李亚强通讯员徐忠婵)日前,廉江法院对一起通过威胁、恐吓当地超市索要钱财的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张某某与张某印、张某喜、张某仔(均已判决)等人的恶势力组织,多次采用到廉江市营仔镇某超市强行拿走超市的香烟、饮料等货物的方式,威胁、恐吓要求该超市给其钱财,否则就到超市搞事。该超市被迫先后两次共将5000元交给被告人张某某等人手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同伙采用胁迫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某与同伙欺压群众、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组织,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且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对其应当从轻处罚。因此,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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