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心用情架起检民连心桥
[摘要]阳江市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坚持公平正义底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市检察院控申部门干警在接访。
或许,在许多人的印象中,检察机关是威严的,与我们中的大多数人打交道不多。其实不然,他们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比如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以下简称“控申部门”),便是检察机关最接地气的部门之一。我们经常听说的信访案件、国家赔偿、司法救助等等,均是由该部门负责办理的。
据了解,近年来,阳江市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充分履行职能,积极做好群众信访、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国家司法救助等工作,有效保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有力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司法救助传递检察温暖
今年6月,在阳春市检察院控申部门办公室,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人李某某年仅7岁的女儿琪琪走到检察干警身边,拉了拉干警的衣角,害羞地摊开小手,手心里是一个心形折纸,纸上是她亲笔写的感谢信。
原来,琪琪的父亲刘某某(李某某丈夫、廉江籍司机)驾车途经阳春时因交通事故不幸罹难,留下年迈的父母、无独立经济来源的妻子和尚未成年的子女。而造成刘某某死亡的交通肇事者杨某,因家庭经济条件困窘,无力对刘某某亲属进行赔付。收到该司法救助线索后,控申部门迅速行动,一方面通过该院公诉部门取得李某某所在村委会的有效联系方式,另一方面在阳春市法院的协助下全面调取核查了相关交通肇事案件材料,并派出干警赴廉江市民政局沟通协调。经过控申干警的努力和多部门的协力支持,一件跨市司法救助案从提出申请到获批救助金仅用了20天,及时给被害人刘某某亲属送去了司法温暖。“全市控申部门始终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理念,通过理顺救助申请审批机制、建立健全救助资金预算和保障机制、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和外部衔接机制等多种方式,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用时最快的是阳东区检察院办理的1起司法救助案,从受理申请到救助金发放,仅仅用了2天时间,及时解决被害人家属的燃眉之急。”市检察院控申部门有关负责人说。
除此之外,全市两级控申部门在将贫困户、军人军属、未成年人以及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的基础上,适当将救助范围扩大至“因父母犯罪而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并持续强化服务意识,从主要依申请救助方式向依职权救助方式转变,实现主动关怀,做到“应救尽救”、及时救助。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33件54人次,救助金额71.6万元,其中贫困户10人,未成年人16人,残疾人4人,让困难群众真真切切感受到检察温暖就在身边。因工作成效突出,市检察院控申部门在2019年荣获“广东省巾帼文明岗”称号,科长张雪珍同志荣立全省检察机关个人二等功。
“一站式”服务回应群众诉求
2018年下半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全市检察机关全部挂牌成立了“12309检察服务中心”,并将原来的举报电话统一改为12309检察服务热线。为进一步提高信访当事人反映诉求、解决问题的效率,全市检察机关还积极推动远程视频接访常态化,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促进就近信访、就地化解。与此同时,深化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申诉工作,积极邀请律师参与接待信访群众、评析信访案件、做好释法劝导等工作。通过灵活多样的措施,畅通了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实现“信、访、网、电、视频”全面融合,真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司法便民就在身边、公平正义就在当下。
此外,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和张军检察长在全国两会上作出的“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庄重承诺,妥善、高效处理群众来信,市检察院制定了《阳江市检察机关群众来信办理工作暂行规定(试行)》,明确来信审查办理方式、标准、期限,健全来信的审查办理答复机制。全市两级控申部门安排法律功底扎实、检察业务水平高、群众工作能力强的检察人员,专门负责来信办理和回复工作,灵活运用答复方式,实现群众满意与工作效率双提升。在此基础上,市检察院还尝试运用统一业务应用平台的短信功能,第一时间将来信办理情况通过短信方式发送给当事人,对重大、敏感、复杂的信访案件,制作书面回复函,进行释法说理,尤其是切实加强对政法委、人大常委会、政协等机关转办信件的办理与答复工作。今年1月至11月,全市两级控申部门共七天内程序性回复群众来信192件,回复率100%;三个月内实体性回复167件,三个月内回复办理过程1件,其余正在办理中。
法律监督保障
公民合法权益
全市两级控申部门始终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强化法律监督,把好刑事诉讼救济的最后关卡,努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近三年来,共办理不服法院裁判的刑事申诉案件59件,经复查,提请抗诉4件,被法院采纳4件。其中1件虽然没有改判,但庭前促进赔偿到位,双方和解息诉罢访,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8年初,申诉人林某某因不服判决,向检察机关控申部门提起申诉。控申部门经复查认为,原审对林某某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但对同案犯严某某认定事实有误。据严某某户籍资料显示,其出生日期为1997年10月24日,原判认定其实施犯罪时间为2015年10月12日,距其年满十八周岁相差12天,原一审、二审均未认定严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这一事实。据此,市检察院控申部门依法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省检察院经审查依法支持了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并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并改判。该刑事申诉案件的成功办理,凸显了刑事申诉检察不受申诉事由限制,坚持全案复查,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用心用情在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一座连心桥。
■ 策划/黎秋华 ■撰稿/林良鹏 高望 余淑湄 ■图片/阳江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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