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元”馅饼从天降 不当得利应返还

湛江日报 2019-11-28 08:43

本报记者欧丹丹通讯员陈坚华

如果天下掉下馅饼,并且是“10万元”,有人也许会为坐享其成而沾沾自喜吧?殊不知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近日,赤坎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不当得利案件。

案情回顾:

2017年12月,第三人李某驾驶一辆小汽车行驶至湛江市赤坎区某路段时,不小心撞到路边的水泥墩,发生交通事故。交警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三人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该小汽车的损失进行了核损定价,并与该小汽车车主周某签订了《定损(赔偿)协议》,确定该小汽车的损失价格为10万元。

保险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根据赔偿协议支付了10万元至周某的银行账户。2018年1月23日,因支付系统出错,保险公司再次重复支付10万元给周某。保险公司发现重复支付赔偿款后,多次向周某追讨,周某每次均口头答应,但一直在拖延履行,之后更不再接听保险公司的追讨电话。为此,保险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

赤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原因取得利益致使对方受损的法律事实。本案中,保险公司、周某就涉案交通事故造成涉案车辆的损失签订了《定损(赔偿)协议书》,约定保险公司向周某赔付车辆保险赔偿金10万元。保险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向周某赔付10万元后,因其理赔系统出错又再次向周某支付10万元,显然,周某收取第二笔10万元没有法律根据,属于不当得利。另外,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第三人李某收到其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请求第三人李某对周某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周某返还10万元及其相关利息给原告保险公司。

法官说法: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对于不属于自己的“天降横财”,切忌贪婪,更不要以为自己能肆意挥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此外保险公司也要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完善机制,确保及时补救措施到位,避免不必要的“乌龙”损失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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