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修订版)
湛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湛江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
湛府规〔2019〕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4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精神,结合湛江市实际,对《湛江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如下:
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一)降低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2017年起三年内逐年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到2019年,非工业用地税额标准调整为1-8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税额标准调整为0.6-4元/平方米。(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负责,列首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降低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粤府〔2017〕103号),执行新的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降低印花税税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原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的70%作为计税依据,商业及其他企业的按销售收入50%作为计税依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按销售收入30%作为计税依据。(市税务局负责)
(四)延长契税纳税期限。自2017年10月1日起,全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契税税款缴纳期限由原来“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调整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市税务局负责)
(五)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制造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就地入库。(市税务局负责)
(六)全面落实国家各项惠企减税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包括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政策、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措施。(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负责)
(七)全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省税务局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即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2018-2022年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湛江市再投资项目,由市给予奖励,用于支持外商投资原企业扩大生产或新投资广东鼓励类项目等。(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八)实行用地指标精准化和差别化管理,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划设工业用地控制线,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充分保障工业用地供给,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向工业用地倾斜,平均每年下达不低于30%的指标用于新增工业用地;“三旧”改造土地及省追加的新增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需求;纳入省相关“十三五”规划的制造业项目享受省重点建设项目待遇。新增工业产业项目原则上一律进园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湛江市重点发展的新产业,钢铁、石化、造纸三大产业配套企业等,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供地。对制造业发展较好的县(市、区),市政府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予以奖励,对投资不低于8亿元(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范围内不低于6亿元)的战略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项目,符合省奖励条件的,争取省奖励指标,市在省奖励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奖励。(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九)执行工业用地优惠地价。对符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9〕397号)明确的优先发展产业范围,且用地集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十)鼓励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度。根据企业的申请意愿,工业项目可实施弹性出让年期。对采用弹性年期出让的土地,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50年)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使用。(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十一)优化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鼓励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使用土地。鼓励工业用地采取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工业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先租后让供应方式,或者部分用地保持租赁、部分用地转出让的租让结合方式。对采用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按照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确定租赁底价。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十二)鼓励标准厂房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各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经营场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十三)允许对工业项目按照规划确认的用地围墙线内面积出让,工业用地可按围墙线内面积评估和确定出让底价。(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三、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
(十四)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要求,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五)继续实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稳岗补贴和失业保险技能补贴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六)调整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到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5%。(市医疗保障局负责)
(十七)下调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湛江市对工伤保险现行费率统一下调5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十八)深入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指导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按“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开展直接交易,协调工业企业与售电企业进行对接,扩大直接交易范围,销售电价平均下降5-8分/千瓦时以上。从2019年1月1日起,可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用户范围扩大到湛江市所有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含省级产业集聚地)内的工业企业,全市8个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6个省级产业聚集地内的工业企业不受用电量门槛限制,可享受电力交易优惠政策,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市场准入门槛为年度用电量400万千瓦时,其他一般工、商业用户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准入门槛由年度用电量1500万千瓦时降低至500万千瓦时。(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十九)全面落实输配电价改革。严格执行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督促自备电厂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降低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等措施,继续降低全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清理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自2018年7月1日起,天然气发电机组上网价格统一降低为每千瓦时0.665元。2018年4月1日、2018年5月1日、2018年7月1日、2019年4月1日、2019年7月1日一般工商业电价分别统一降低1.78分、0.58分、5.7分、1.92分、5.7分。(市发展改革局、湛江供电局负责)
(二十)精简企业用电报装流程和时限。精简企业用电工程业扩配套项目审批流程和时限,由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实施并联审批,确保企业用户接电时间压减至80天以内,其中规划施工报建时间压减至30天以内(不含公示时间)。(湛江供电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负责)
五、降低企业运输成本
(二十一)降低高速公路收费。湛江市境内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运行路段,即渝湛高速湛江至粤西、湛徐高速麻章至徐城、茂湛高速源水至林头、化湛高速主线坡头至化州和支线安铺至化州(化廉高速),对合法装载的、未列入广东省高速公路逃费黑名单、按全计重收费的货运车辆,使用国标粤通卡支付通行费的,试行八五折优惠。(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二十二)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通行费。推进营业性货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依法合并,减少重复检测、重复收费,降低企业检验检测费用负担。(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二十三)降低企业直接融资成本。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推动一批优质企业提优升级,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省有关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奖补资金,市财政对在主板上市企业再予以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在创业板、中小企业板或境外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负责)
(二十四)鼓励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推广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鼓励银行、商业保理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为制造业核心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组织动员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等供应链核心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实施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引导金融机构等资金提供方优化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流程,推动建立健全应收账款登记公示制度,开展面向金融机构等应收账款融资主体的登记和查询服务。(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湛江银保监分局负责)
(二十五)降低企业技改融资成本。借助省小家电智能制造区域创新中心平台,采取“政府政策+龙头企业+融资担保+产业链中小企业”的创新模式,解决企业技改项目融资需求,扩大支持技改企业比例,推广创新模式,以点带面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二十六)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与融资体系,发挥广东(湛江)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湛江市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的作用,健全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机制,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业务,推进“两权”抵押贷款工作、“互联网+信用三农”试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负责)
(二十七)健全中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体系。支持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服务,引导合理降低担保费率,融资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高于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局负责)
(二十八)支持企业利用股权出质方式拓宽融资渠道。企业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为企业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对资料齐备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允许非关键性材料后补,并指派专人跟踪指导服务。(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十九)鼓励开展中小微企业设备融资租赁,探索设立中小微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资金,通过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给予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市金融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三十)加大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力度,依托“数字政府”改革,推进涉企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等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便利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获取企业信用信息。(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负责)
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十一)规范中介服务业务进场交易,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对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进行全面清理。(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三十二)压缩审批时限,企业开办时间减至2个工作日,工业投资项目核准办结时限减至10个工作日,工业投资项目备案办结时限减至3个工作日。全面推行“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负责)
(三十三)推进政府部门各类审批、政务信息共享共用,全面推广应用“粤省事”办事平台,积极开展电子证照服务应用,按照统一电子证照业务技术规范制作和管理电子证照,实现电子证照互信互认。(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负责)
(三十四)每年定期公布年度可提供、已进行区域环评并明确工业类型的用地目录。(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三十五)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对部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先证后核”、“承诺许可”审批模式。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和缩短办理时限。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改由企业提交具有资质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可以先领取生产许可证。(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八、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
(三十六)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按法定程序调整所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土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按法定程序调整所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三十七)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支持和鼓励各地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严格遵守工业建筑和高层建筑的消防要求,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制造业企业物业和高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和转让的最小单位为“层”。(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三十八)鼓励工业用地原地址升级改造。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5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及市场价,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三十九)要严格控制中心城区内的工业园区用地性质调整,对正常运行中的工业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搬迁,如因城市建设需要搬迁的,需提出土地置换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原址符合“三旧”改造政策规定的鼓励由企业自行改造,按规定缴纳地价款和相关税费;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可按不高于土地出让纯收益60%对其进行补偿。(市城市更新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四十)加大解决重点制造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力度,加快完善相关用地手续,所需用地指标在当地城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开设绿色通道,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对已批未供的已建项目,自然资源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出具地块规划条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城市综合管理、土地储备等部门需抓紧配合出具审核意见或完善相关手续,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完善供地手续。(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四十一)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开办非营利性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相关用地允许参照公办教育类别以划拨形式提供。(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下转A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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