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走”别人摩托车吴川一女子被判刑
本报讯(记者林明聪通讯员曾昭鹤)吴川一女子看到别人停放在茶楼门口的摩托车没有拔电源钥匙,趁人不注意,启动电源锁开走了该辆摩托车。近日,吴川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6月20日14时左右,被告人陈某甲在吴川市梅菉街道城东市场附近某茶楼饮完茶离开时,发现被害人康某停放在该茶楼门口处的白色本田牌摩托车没有拔电源钥匙。陈某甲趁机将该辆摩托车开走。
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车辆价值人民币5726元。另查明,2018年6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吴川市公安局解放派出所投案。被告人陈某甲在2018年6月21日已将其所盗窃的摩托车归还给被害人康某,赔偿给康某800元,并取得康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能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将赃物归还给被害人,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及返还赃物给被害人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以犯盗窃罪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经查,该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该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甲无犯罪前科,其本次犯罪属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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