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合同引发代理费用纠纷

阳江日报 2019-09-18 11:59

本报讯(见习记者/陈敏燕)近日,市民小林向记者报料称,今年暑假工代理工作结束后,代理费被合作方恶意拖延发放和克扣,致使其最终获得代理费与约定不符。

小林告诉记者,今年8月他与湛江某一暑假工中介公司达成合作,为对方输送50名暑假工到两家工厂工作。开工前,小林将合同发送到暑假工中介公司负责人东哥的微信上,对方却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没签合同。

代理工作结束后,小林通过微信向东哥发去催款信息。直到第五天,东哥才回复。原来,东哥因小林私自与他人结算其中一家工厂代理费而产生不快。

为拿到另一家工厂代理费,小林向东哥提出解决方案,但遭到拒绝。多次协商无果后,东哥自行扣除了1880元的代理费后,再通过微信给小林转账7521元。小林认为,东哥私自扣除代理费,已侵害了他的个人利益。

记者电话采访了东哥。东哥表示,小林并未有合同证明1工时1元为双方认可的代理费结算金额。相反,小林在未告知他的情况下,以自己主张金额结算方式直接与其中一家工厂结算了代理费,已违反合作精神及侵害了他的个人利益。小林结算得出另一家工厂的代理费9401元,纯属是他个人主张计算方式,并未得到自己认可,所以不存在克扣代理费情况。

对于小林和东哥的争议,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林良达表示,双方如协商不成,建议提供相应的证据到法院提起诉讼。如合同、对账单、结算单以及工作中形成的其他单据、微信聊天记录等,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的金额。

林良达建议,在从事商事活动时,应先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事务的内容、价款、付款期限、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核对对方身份信息及签订合同后,方提供具体的商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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