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惩戒也要回归教育主旨

湛江晚报 2019-08-01 09:02

洪泉寿(霞山)

近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以保障教师有效行使惩戒权,促进教师敢管善管。

确实,教育需不需要惩戒,人们争辩不休。但惩戒在学生教学中发挥的警示、教育、引导价值是不容否定的。惩戒既是对学生进行肌肤上的仪式性惩罚,也是心灵上引导的一种方式,但惩戒并不是体罚甚至是变相体罚。惩戒运用得当,有助于让学生正确面对成长中出现的错误,端正缺失行为,有助于树立正确的言行导向及遵守规则意识。

但不容忽视的是,现实中因害怕被戴上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帽子,一些老师对学生错误行为置之不理,睁一只闭一只眼,不主动加以引导,导致学生错误行为一再死灰复燃,形成自然习惯;一些老师由于情绪急躁、教学方法简单,对犯错学生往往采取体罚或变相体罚方式,导致学生在身心上造成伤害。可以说,如何划定惩戒与惩罚的边界?如何进行合法、合理、合规的惩戒?如何监督惩戒制度的落实和怎样评价惩戒效果?这些都是教育过程中不可逃避的现实难题,亟需各方凝聚共识。

教育的宗旨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其核心应注重“教”,强化“导”,而惩戒也应属于“教”与“导”的一部分内容。假若简单地将惩戒抛离开,必将会导致“教”与“导”的内涵缺失、功能弱化;假如过度强调惩戒作用,则会出现过犹不及,进而发生体罚或变相体罚的状况。因而,把握好惩戒的度、实施惩戒的时间、场合、方式、方法则显得极为重要。但更为关键的是,也要注重师德的宣扬熏陶、学校的品格教育、父母的言传身教、社会核心价值的大力弘扬。只有这样,才能让惩戒措施“有余”,教育主旨“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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