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个人信息遭泄露 原是“内鬼”作案

湛江日报 2019-07-12 08:50

本报记者欧丹丹通讯员高华聪

网上购物早已成为现代人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当我们在享受现代网络和信息技术带来的方便快捷时,殊不知自己的购物信息却被不法分子盯上并出售牟利,严重影响自身信息财产安全。被告人王某利用其工作便利,私自下载公司客户信息资料并出售,最终因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6年7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湛江一家电子商务公司任职客服。当获悉客户信息可以出售赚钱时,他便准备干起出售客户信息的“无本买卖”。王某利用其工作便利,在公司后台九次私自下载公司客户信息资料20226条,这些资料包括客户的淘宝帐号、姓名、地址、手机、物流单号等信息,并将其中的10100条先后通过QQ和微信卖给三名买家,非法获利1100元,导致其任职公司的客户个人信息泄露。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0226条,其中向他人出售10100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已经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尤其需要警惕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滋生的电信网络诈骗,其对社会秩序稳定和群众个人财产安全造成多重危害。对此,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处罚,人民法院践行审判职能,为公民个人信息撑开法律保护伞。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此类案件的被告人多为年轻人,有一定程度的电脑和互联网知识背景,但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正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等到案发再来后悔已是于事无补。

法律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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