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法院三年来判处毒品罪犯一大批 法网恢恢 涉毒休想溜

湛江晚报 2019-06-27 11:19

记者黎阳明通讯员陈小漫

———————————

在“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记者6月25日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16年至2018年湛江法院新收一审毒品犯罪案件分别为1137件、1284件、1026件,三年共判处毒品罪犯3500余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成效显著。本文旨在通过多个案例针对毒品犯罪的现象进行分析,达到警醒的效果。

案例1——网络贩毒、快递运毒576余克,获刑15年

2017年,被告人邹建国利用支付宝、微店、微信、QQ等网络交流平台销售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网上接单后,邹建国将冰毒藏于废旧电动车控制器中,独自或交由被告人王韬瑜联系快递员,以邮寄车配件为名邮寄给全国各地买家。为了让王韬瑜协助邮寄毒品事宜,2017年8月27日起,邹建国免费为其提供毒品并在酒店开房容留其吸毒,直至2017年9月23日其两人在酒店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建国、王韬瑜无视国法,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单独或共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邹建国伙同王韬瑜共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45.8529克,单独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30.18克,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毒品数量大。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邹建国是贩卖毒品的直接联系人,与买家议定毒品的价格、数量,贩卖毒品所得亦是直接汇入其所支配的帐户,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王韬瑜明知邹建国以邮寄方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仍为其送内藏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的快递包裹交快递人员邮寄给买主,其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王韬瑜减轻处罚。邹建国还明知王韬瑜吸食毒品而为其免费提供毒品和吸毒的场所,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对邹建国应数罪并罚。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处被告人邹建国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王韬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2——贩卖、运输毒品近5千克,死缓!

2014年6月,被告人杨东桂受陆某(另案处理)委托购买并运送毒品甲基苯丙胺至海南。之后,杨东桂便联系被告人唐玉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约定价款、转账方式、交货地址。随后陆某向杨东桂指定的收取毒资账户汇入18万余元,同时向杨东桂支付1万元作为从广州运输毒品到海南的费用。6月17日,杨东桂驾车来到先前约定好的交货地址广州蓝色海岸酒店,从唐玉处取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驾车前往海南。途经徐闻海安码头时被人赃并获。经检验鉴定,从杨东桂车后箱缴获的毒品净重4937克。当天17时许,唐玉在蓝色海岸酒店被抓获,在其所住房间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经检验鉴定净重18.09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玉无视国法,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955.0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东桂受他人雇用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4937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根据唐玉、杨东桂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分别以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判处两名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3——非法持有毒品罪如何定性?

2017年11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李文腾、李立悟接到一包用黑色塑料袋装着的毒品冰毒后驾车回李文腾出租屋。随后李文腾在出租屋内将其中一小包冰毒由原来的900余克增重至1000克左右。期间李立悟询问李文腾该物品是什么,李文腾答复是“冰毒”。在李立悟应李文腾的要求携带该包增重后的毒品冰毒与其一起下楼放至车内时,两人被公安民警抓获。经称重鉴定,该包毒品冰毒物品净重1009.16克,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公安机关在李文腾的出租房内缴获毒品冰毒一包,经称重鉴定,净重为773.22克。

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客观上实施了对毒品的非法控制和持有行为。本案中,涉案毒品存放在被告人李文腾的出租屋中,受其控制和支配,故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李立悟明知李文腾对其中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进行增重,仍然按照李文腾的指示,帮助李文腾携带该增重后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与李文腾一起下楼,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其中李文腾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数量为1782.38克,李立悟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数量为1009.16克,非法持有的毒品数量大。李文腾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又犯本罪,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在共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中,李文腾是毒品的实际控制和支配人,是共同非法持有1009.1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主犯,应按照其组织、指挥或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立悟起辅助、次要作用,是共同非法持有1009.1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从犯,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文腾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李立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4——

在酒店开房容留他人吸毒获刑十个月

2017年9月,被告人符康泉三次到廉江市安铺镇世纪缘宾馆开房容留吸毒人员李某吸毒,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符康泉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在其登记入住的宾馆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符康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5——

贩毒0.07克获刑一年四个月

2017年9月8日,吸毒人员林某向被告人陈利购买100元毒品海洛因,随后到文化广场公厕吸食,被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毒品0.07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利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0.0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陈利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且是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陈利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新闻推荐

湛江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六次会议

本报讯(记者潘洁婷张永幸通讯员庞明浩)6月26日,湛江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六次全体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