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念作怪,他取走别人卡里的钱吴川市人民法院这样审结这起案件……

湛江晚报 2019-05-21 09:02

本报讯记者林明聪通讯员曾昭鹤报道:吴川一男子到银行柜员机取钱时,发现他人取款后忘记将柜员机内的银行卡取出,且柜员机显示可取款界面,于是就起了贪念,将别人卡内的钱取走……近日,吴川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被告人柯某甲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柯某甲1954年出生,吴川人。因涉嫌该案于2018年5月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羁押,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日被吴川法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柯某甲到吴川市梅菉街道解放中路金泉广场一间银行柜员机取钱时,发现被害人李某取款后忘记将柜员机内的银行卡取出,且柜员机显示可取款界面。被告人柯某甲遂将被害人李某卡内人民币5000元取走,后将李某的银行卡和盗窃所得5000元拿回家中藏匿。

法院又查明,公安民警在查获被告人时,被告人主动将其盗窃所得的5000元人民币及涉案银行卡交给民警。再查明,2018年5月3日,被害人李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柯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对柯某甲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值款人民币五千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柯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某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某甲在庭审时能认罪认罚,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柯某甲本次犯罪是由于一时的贪念引起,主观恶性不大,对社会的危害性小,案发后将款项退还给被害人,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在庭审时能认罪认罚,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时,其违法行为系缺乏法律认知所致,公诉机关就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已达到教育被告人柯某甲的目的,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被告人柯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吴川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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