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违纪违法!

深圳特区报 2019-05-14 11:16

漫画:冯大美

■ 深圳特区报记者 任琦 通讯员 罗文潮 廖建凡

我该怎么办

市民老王发现住处旁边的河道一段时间以来水质恶化明显,经过仔细调查,他发现是附近一家工业园的企业十分隐蔽地向河中排污,且当地环保部门工作人员与企业老总称兄道弟,对污染视若无睹。老王将自己的调查情况详细地向当地纪检机关反映。可是,随后不但没有相关部门来调查,反而是他自己被企业的负责人警告“少管闲事”。老王意识到自己的举报信息被泄露了,这让他感到担忧和灰心。

“纪律君”如是说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群众看得最清楚,最有发言权。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显著成效,与群众的响应、支持和监督是分不开的。

然而,泄露举报人信息甚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情况也常有发生。有时候甚至是这边举报函刚刚寄出,那边被举报者就得知了举报内容,这反映了某些“内鬼”践踏了举报者沉甸甸的信任和期待,将手中的权力作为交换利益的工具。

对于这种情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法律层面,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享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除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对举报人、证人作了原则性保护规定外,监察法第65条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老王发现了问题,有权利向纪检机关举报违法乱纪行为,然而其举报信息被泄露,暴露了当地某些党员干部无视政治规矩,违反工作纪律,必须严肃追责。

相关案例

2018年9月,广东湛江吴川市覃巴镇纪委书记吴永洪接到一封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以秘密级别转办的群众实名举报信,主要反映覃巴镇副镇长宁伯承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吴永洪随后把宁伯承喊来,直接把举报信复印给了他。之后,宁伯承在吃饭时故意将举报信拿出给同席者阅看、拍照,导致该实名举报信在社会上流传。举报人身份被曝光后,遭到具有黑社会背景的举报对象家属等人的警告质问,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事件发生后,湛江市纪委监委宣布了相关责任人的处分(理)决定,21人受到处分(理),2人移送司法起诉;责成湛江市扫黑除恶办、吴川市委、吴川市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吴川市扫黑除恶办等4个单位向上级相关部门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延伸阅读

实名举报是党和国家赋予人民群众一项重要的监督权。泄露举报信息的行为,破坏了基层政治生态,严重侵蚀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于举报人而言,这意味着失信,将严重打击其监督积极性;对于违法乱纪者而言,这意味着纵容,会让他们有恃无恐,继续为非作歹;对于社会公众而言,这意味着一种反向信号:举报有风险,往后需谨慎。如果监督举报者提心吊胆,违法乱纪者趾高气扬,谁还再敢挺身而出?公平正义又何从谈起?

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每一桩有诚意的举报,切实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坚决追责“内鬼”,严厉打击报复者,创造安全的监督环境,才能让群众愿意并敢于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积极发挥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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