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2018年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五 李某为其儿子采取第三方锁卡
2018年11月,李某到某银行反映,因其子嗜好赌博,不听劝告,在多家银行办理了信用卡且均逾期未还,现其儿子因躲避债务离家出走,已无法联系。李某要求银行注销其子信用卡业务,防止其继续挥霍以致犯罪。
【处理情况】
该行在了解情况并综合考虑李某的实际情况后,建议其采取第三方锁卡方式冻结该卡。即在李某先代其子还清该信用卡欠款的前提下,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和第三方锁卡申请书,对其儿子的信用卡进行了锁卡。
【法律分析】
1、《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发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本案中,李某之子嗜好赌博,明知自身没有能力偿还却大量办理信用卡并透支,为躲逃债务而离家出走,涉嫌信用卡诈骗。如无李某帮其子还清信用卡欠款和第三方锁卡,其子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申请人开展资信调查,充分核实并完整记录申请人有效身份、财务状况、消费和信贷记录等信息,并确认申请人拥有固定工作、稳定的收入来源或可靠的还款保障。”本案中,银行在为客户办理信用卡时,未严格审核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在李某之子无可靠还款保障的情况下仍给予其办理信用卡,银行未尽到充分的审核义务。
【案例启示】
随着我国银行卡业务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日益普及,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拓展业务、发卡考核等压力下,并未有效遵守监管规定严格审核银行卡申请者的资信状况,不仅容易损害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给银行机构自身带来潜在法律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树立风险意识,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严格执行信用卡相关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风险管理力度,发挥自身专业和信息优势,主动对金融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作出积极的正向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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