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 遭遇交通事故重伤又因医院过失医疗行为而死亡 赔偿责任如何分担?本报记者 欧丹丹 通讯员 何清琳

湛江日报 2019-05-09 08:23

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后,重伤者又因医院存在过失医疗行为导致死亡,死者家属获得肇事车辆方和保险公司赔偿款83万元,再以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为由起诉医院,其中的赔偿责任应如何分担?

事件回顾

李某驾驶小车与丁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丁某无责任。丁某于事故发生后送往A医院进行手术抢救,次日又送往B医院救治,因救治无效当天宣告临床死亡。由于双方未能就赔偿损失达成协议,丁某家属赵某等四人遂向赤坎法院提出诉讼,要求A医院和B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86万余元。在此案审理期间,赵某等四人与李某及其保险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赵某等四人83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意见,丁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因为李某交通肇事的侵权行为和A医院医疗损害侵权行为造成。其中A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其过失与丁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1-20%。最终法院认定,丁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合计1082861.6元,A医院应承担总损失的20%的赔偿责任,即216572.32元。

法官说法

在该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方变更诉讼请求,因获得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数额未达到全部损失的80%,主张A医院应赔偿其已从上述两者处获得赔偿之外的全部差额损失。在此,需要指出的是,赵某等四人与李某及其保险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所获赔偿款是交通事故责任方在其责任范围内应给予的赔偿,其所获得该部分赔偿,并不影响其另行向A医院主张医疗损害责任赔偿的权利,但A医院的赔偿数额应在20%的责任范围之内。至于赵某等四人因获得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数额未达到全部损失的80%,该赔偿数额是赵某等四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后果应由赵某等四人自行承担。赵某等四人主张A医院应赔偿其已从李某及保险公司处所获得赔偿之外的全部差额损失,超出了A医院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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