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动披露”可免受失信惩戒
本报讯(记者陈彦通讯员湛关宣)近日,湛江某原油生产企业向海关主动披露进口环节漏报滞期费,经海关稽查部门核算后,该企业补缴税款49万元。因其“主动披露”,根据海关稽查条例有关规定,该企业可免于行政处罚、减免税款滞纳金等。
据了解,“主动披露”是指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在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的基础上,对照海关监管要求,通过自我检查,主动将存在问题报告海关,海关对企业主动披露问题落实从宽处理政策的一种管理模式。
“企业主动披露制度是海关诚信便民的一大举措,对企业来说,是给我们一个主动纠错的机会,这对于企业规范自身经营、促进自我管理非常有必要。”某电器进出口企业相关负责人说。去年12月,该企业经自查,主动向海关披露其保税货物进口申报错误情况,并及时向海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对规范企业经营、完善企业内部纠错机制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新施行的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霞海海关稽查人员介绍,为使企业切实享受到政策的便利,海关总署出台了《海关总署关于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相关事宜的公告》,进一步明确并尽可能简化申请减免程序,以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开展自律,实现海关有效监管与企业守法便利的双赢。
据悉,今年以来,该关积极向企业推广“主动披露”政策,目前已接受4家企业“主动披露”,责成企业改正业务差错1起,追补税款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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