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男子“放鹰捕鸟”被判拘役
本报讯记者林明聪通讯员曾昭鹤报道:吴川一男子在禁猎区的禁猎期内使用禁止的方法捕猎野生动物,致被捕猎物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日前,吴川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据悉,被告人陈某,男,1983年出生,吴川市人。因涉嫌该案于2018年11月1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羁押,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案情得回溯到2018年11月1日中午,被告人陈某伙同何某、陈某1、殷某等人一起驾车到吴川市吴阳镇某村,被告人陈某将其饲养的鹰放到控制,鹰在空中捕猎到一只白鹭后返回地面。后被告人陈某等人又驾车到吴川市浅水镇准备继续用鹰捕猎野生动物,途经吴川市浅水中学时,因车出现故障而在路边等待维修人员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所持有的2只野生雀鸟分别为:1.苍鹰1只,该动物为鹰形目、鹰科、苍鹰,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2.牛背鹭1只,该动物为鹭科,牛背鹭属,牛背鹭,为三有保护动物。
公诉机关为指控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在禁猎区的禁猎期内,使用禁止的方法捕猎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又查明,侦查民警在侦查该案时扣押了被告人以下财物:1、活鹰一只;2、死体白鹭一只;3、死体白鸽一只;4、黑色手套一只。再查明,2018年11月6日,吴川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将上述扣押的苍鹰一只交由岭南师范学院野生动物鉴定中心放生。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禁猎区的禁猎期内,使用禁止的方法捕猎野生动物,致被捕猎物死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狩猎罪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亦能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非法狩猎罪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经查,被告人陈某仅非法狩猎一只牛背鹭(三有保护动物),且被告人饲养苍鹰并未造成其他严重的后果,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该量刑意见与被告人的罪责不相适应,法院予以调整。
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吴川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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