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备用饮用水水源地被污染,环保部门却履职不充分,整改不到位,检察机关由此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将环保部门告上法庭。廉江市检察院诉廉江市环保局不依法履行环境监管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件4月19日开庭,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一案件。
湛江市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该案为湛江市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廉江市环境保护局对第三人廖某某、陈某某、冯某某、黄某某在青建岭水库一级保护区内养殖家禽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责令被告廉江市环境保护局继续履行法定职责,限被告廉江市环境保护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根据第三人廖某某、陈某某、冯某某、黄某某在青建岭水库一级保护区内养殖家禽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相应处理。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同步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直播。
经审理查明,廉江市青建岭水库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为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是廉江市重要的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廉江市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位于保护区内的本案第三人廖某某等4人4个养鸭场对水库保护区内水体造成严重污染,青建岭水库的水质长期维持在Ⅳ类或者V类,不符合国家Ⅱ类要求。针对水质被严重污染情况,2018年7月31日,廉江市检察院向廉江市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廉江市环保局依法履行职责,对污染青建岭水库保护区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收到检察建议后,廉江市环境保护局虽然采取相关的整改措施,向廉江市人民政府提出对青建岭水库进行整治,并函请廉江市畜牧兽医局对保护区内养殖场等进行彻底清理,但履行职责还不到位,整改和处罚不彻底。截至2019年3月,水库保护区内仍有四家养殖场未被拆除,水质状况仍然维持在V类甚至劣V类,保护区内水体污染事实和危险仍未消除,并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严重侵害状态。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护公益,2019年4月10日,廉江市检察院以廉江市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为由向开发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9年4月12日,接到法院向被告廉江市环境保护局送达的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及相关应诉材料后,被告廉江市环境保护局才于同年4月14日至18日联合新民镇政府、廉江市水务局对第三人的鸭舍及其他附属设施进行了强制拆除,但由于拆除鸭舍后留下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问题,该水库保护区内仍存在污染隐患。
庭审经公益诉讼起诉人、被告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阶段,法庭就该案有关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
法院认定
被告存在履职不全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廉江市环境保护局存在履职不全面、不正确、不及时的问题。公益诉讼起诉单位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请求确认被告廉江市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廉江市环境保护局主张其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怠于履行职责行为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廉江市环境保护局及时认识到其未履行职责的违法性,在法院立案后积极采取措施,对第三人廖某某、陈某某、冯某某、黄某某等人在水库保护区内养殖的鸭舍及其他附属设施进行拆除,其行为应予肯定。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廉江市环境保护局对第三人廖某某、陈某某、冯某某、黄某某在青建岭水库一级保护区内养殖家禽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廉江市环境保护局继续履行法定职责,限被告廉江市环境保护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根据第三人廖某某、陈某某、冯某某、黄某某在青建岭水库一级保护区内养殖家禽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相应处理;驳回公益诉讼起诉人廉江市人民检察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效果
社会效果良好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易华富认为,该案作为全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并当庭宣判。当庭宣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从而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大力推进公益诉讼积累了有益经验,更好地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依法行政,助推湛江生态文明建设,为加快建设美丽湛江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该案由开发区法院院长张明担任审判长,廉江市检察院检察长刘真才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出庭诉讼,廉江市环保局局长出庭应诉。
当日,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检察院,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和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相关人员150多人观摩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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