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一审公开宣判 20名被告人获刑
本报讯通讯员陈小漫卢君坤报道:4月11日下午,雷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俊庭等20人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2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三个月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俊庭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7年5月购买了2艘铁壳渔船(“水中出”101和“湛顺”002),在未经依法办理渔业船舶检验证、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范立刚等人出海非法捕捞水产品。2018年4月29日,被告人范立刚和同案人王姓船长分别驾驶“湛顺”002渔船和“水中出”101渔船出海捕捞,在回到企水港码头时被抓获,共被缴获渔船2艘和海螺590袋。经综合认定,扣押的20.71吨含杂质菲律宾蛤仔(俗称“福建花甲螺”)中,海螺净重约为10.355吨,市场价值为人民币51775元。
经湛江市水产学会组织渔具渔法专家论证,认为被告人陈俊庭安装在2艘捕螺渔船上的捕螺工具属于禁用渔具;该渔具作业方式由水冲改为螺旋桨搅场,对海底地质、地貌、底栖生物和水质环境造成的破坏程度更加严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俊庭等20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构成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俊庭系是组织者、指挥者和受益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文才、庄胜伟参与共谋非法捕捞,并负责涉案2艘渔船捕捞海螺所在码头装卸和捕捞过程出现问题的处理,同属主犯,但较于被告人陈俊庭其作用相对较小,系作用较小的主犯;其他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
依据法律规定及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雷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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